第53部分(3 / 4)

目的在於監督和控制自治體,甚至要把它們變成縣政的輔

助的分支機構。同時,這些建議等於承認南京政府以改組地方行政體制的標

準化形式,來貫徹其法令的權力非常有限。①

第二次民政會議建議的另一個重要變化,是裁撤縣政中的專門局,把它

們的職能歸入縣政府的相應科中。這種意見的意義超出了單純簡化的範圍。

它具有透過加強縣長對公共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力,使縣政恢復更為習用的模

式的作用。然而,加強縣長的權力本可以不那麼依靠傳統的辦法,而更多地

依靠“CC 系”擴大它的影響,即透過把中央政治學校受過現代化訓練的畢業

生安插到國民黨控制的省份當縣長。如果是這樣,那麼清代以來縣長權力的

減弱真正是一個嚴重問題。例如,蔣介石在 1932 年抱怨增設專門局分去了縣

長的很多權力;他說,實際上是省政府類似的廳擁有任命和監督縣裡局長的

權力。①

② 謝振民:《中華民國立法史》,第 829—832 頁。

③ 謝振民:《中華民國立法史》,第 830—831 頁;趙如珩:《地方自治之理論與 實際》,第 350 頁以下。

① 《內政部年鑑》,1936 年 B 篇,第 639—642 頁。

① 程方:《中國縣政概論》,第 39 頁。

新政策下受損失的是省級的專門人員,以及民國初期以來即參加專門局

工作的地方名流。而今這兩部分人都不能對縣的財源有多大的控制。只是截

至 20 世紀 30 年代,地方名流介入縣專門局有多深仍是個有待研究的問題。

看起來他們的介入從民國初期就有所減弱,當時地方文人學士對諸如教育和

經濟發展之類的專門局頗能控制。如果是這樣,那麼 20 世紀 30 年代成為政

府改革口號的裁局改科,就是使縣政府恢復到更為司空見慣的官府模式的最

後一個步驟。削弱地方的這類參與,同國民黨統治初期發生的實際放棄地方

自治的計劃如出一轍。②

到 1937 年,這類政策大都已被採納,它們十分切合當時蔣介石在南昌行

營指揮的“剿匪”(反共)戰役的精神。我們在接觸到作戰文書檔案以前,

只有依靠推理來判斷這種官府化的努力來自何方。③但是,有跡象表明蔣介石

和他的親密顧問支援這些政策。

例如,裁局的計劃似乎於 1932—1933 年出自湖北,可能得到了蔣介石手

下張群的支援,作為減少行政開支運動的一部分。這項計劃為鄂豫皖共產黨

根據地“剿匪”方面採納,成為縣級的官方政策。1934 年 3 月,蔣介石在南

昌行營召開省主席會議,研究新的民政措施,作為其在江西及其他“剿匪省

份”軍事圍剿的補充。“裁局改科”的思想在蔣介石的秘書長楊永泰的報告

中,被宣佈為普遍的政策。正式條例於 1934 年 12 月頒佈,供所有剿匪省份

實施。不論這項改革是否達到了加強縣長權力的目的,必須承認它所取代的

制度是浪費的和混亂的。讓公文在縣專門局與省會的對口廳之間往來,不經

過縣長辦公室,是削弱縣政府,又是向地方政治注入另一種保護制度的做法。

30 年代中期另一個官僚政治的進展,是重新設立區為縣以下的公安單

位。人們當能想起區原是從山西樣板借用來的,最終應擔負自治的權力。以

後只是暫時放棄區,贊同民國初期以來的三級自然單位制。但是,30 年代的

反共作戰又使得區的地位突出起來。這項措施由鄂豫皖剿匪總部首倡(和裁

撤廳的措施一樣),於 1932 年具體化,成為一種能夠引入監督重建的保甲制

度的公安機構的方法。這項措施也在 1934 年南昌會議上得到蔣介石認可。問

題是隻加強縣一級政府是不夠的。楊永泰抱怨說,區以下仍然是“土豪劣紳”

的世界。這些人大概更可能引起叛亂而不是平息叛亂。①無論如何,這樣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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