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部分(4 / 4)

方名流沒有被看作是改革後的縣政的有效工具。五個剿匪省份(河南、湖北、

安徽、江西及福建)如今(1934 年 12 月)奉令在每縣設立三至六個區,區

長經縣長推薦由省政府任命。借自山西制度的官僚政治的特徵,是區長不能

在其家鄉縣內服務;迴避的規定傳統上是正規官僚政治的約束手段,如今用

來控制縣下一級的人事安排。②

在縣、省之間,加緊官府控制也留下了痕跡。雖然南京政府已裁撤民國

初期沿用清代的中間一級的道,但是,30 年代地方行政的特殊困難,導致若

幹省政府重新實行這一級的監督。稱為行政督察專員的官員,於 1932 年首先

② 錢端升:《民國政制史》,第 551 頁以下。

③ 中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南昌行營編:《各省高階行政人員奉召南昌 集會紀錄》,1934 年 6 月。

關於縣政府,見《工作檢討》,第 52—55 頁。又見 程懋型:《剿匪地方行政制度》;錢端升:《民國政

制史》,第 556—557 頁;陳 之邁:《中國政府》,第 3 卷,第 83—87 頁。

① 《各省高階行政人員奉召南昌集會紀錄》,《工作檢討》,第 56 頁。

② 程懋型:《剿匪地方行政制度》,第 111—128 頁。

在剿匪省份任命,但漸漸更廣泛地設立此職。治安,特別是反共作戰,是他

們的主要事務。這種新設的機構是由這樣一些組織,如江西為反共而設立的

“黨政分會”發展而來的。頒佈這一制度最初並未透過中央政府的正常程式,

而是(和剛才討論過的縣級措施一樣)透過剿匪總部。由於按照憲法綱要其

合法性可疑(憲法綱要正式規定省縣兩級制),行政督察專員在最後出現的

行政院指示中被看作“臨時措施”。實際上,“道級”督察專員(往往由縣

長兼任)的職務,必然引起源自南京政府和剿匪總部的民政與軍事條例混淆

不清的混合狀態。①這種監督層次的重疊,違背國民黨理論上繼承的精神,即

強調民眾動員而非官僚政治的機器。給人深刻印象的地方行政中層單位的繼

續存在,也表明在一個交通不便、行政手續繁瑣的國家裡,省 -縣間的聯絡長

期不暢。

人們很可能想知道,國民黨本身是否對促進地方政府與社會之間新關係

的發展作出過什麼貢獻。雖然孫逸仙設想國民黨為“訓政”的監督者,實際

上,縣級國民黨黨部卻發現它們幾乎無法影響地方官府的所作所為。縣黨部

在經費上靠政府撥給,在威信上(和在接近省高階官員上)低於官僚政府,

充其量不過是使縣長感到掣肘而已,幾乎不大可能充當擴大民眾參與地方政

府的核心。在這一點上,如在其它方面一樣,這個官僚政治國家的影響力嚴

重依賴作為整體的政治制度。②

國民黨政府在遷都重慶期間,企圖調整官僚政治與參與之間的平衡,並

在此過程中使地方政府恢復活力。這就是蔣介石在 1939 年 6 月首次提出,並

被大肆吹捧的“新縣制”。這個新制度設想的縣政府有可靠的地方稅基礎,

並且有自治的機構,但是可惜,除在戰時陪都重慶附近的地區外,它基本上

仍是一紙計劃。縣財政收入應包括土地稅和某些雜稅等的指定留成,全部由

縣政府自行徵收,而不是由省的或中央的代理機構徵收。上級政府不再能迫

使縣在地方籌款用於省或國家的專案。有了這個可靠的收稅基礎,縣應該能

實施真正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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