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部分(1 / 4)

小說:包公案 作者: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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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備重聘於宋家。納姻初到,秀娘聞知此事,悲哀終日,飲食俱廢。怎奈被母所逼,推託不過,只得順從,歸於劉氏之門。花燭之夕,劉氏不勝歡喜,親戚都來作賀。待客數日完備,劉某重謝里嫗。秀娘雖則被前夫棄逐,其心自謂彼無虧行之情,亦望久後仍得團圓。誰想遭僧人之計,已失身於他人。劉某雖則愛戀秀娘,秀娘終日快怏,慕念前夫不忘,曾自述一律以見志雲:

默默傷心只自言,好姻緣化惡姻緣。

回頭恨折章臺柳,赧面羞看玉井蓮。

只為羹湯輕易洩,遂交鸞鳳等閒遷。

誰人為挽天河水,一洗前非共往愆。

將半載間,一日劉某為知己邀飲,甚醉而歸,正值秀娘在窗下對鏡而坐。劉某原是個僧人,淫心協蕩,一見秀娘,乘興醉抱住,遂戲謔雲:“爾能認我否?”秀娘俄答雲:“不能認。”

劉某曰:“獨不記那被跌沼中,多得娘子取火來與那僧人乎?”

秀娘驚問:“原何卻是著俗家?”劉某曰:“汝雖聰明,不料吾計。自當日聞汝被夫逐棄歸母家,我遂長髮,待成冠後,遣裡嫗議親,不意娘子已得在我邊頭。”秀娘聽罷,大恨於心。過數日逃歸,見父說知此情,其父怒恨:“我女兒施德於爾,反生不良!”遂具狀徑赴開封府衙陳告於拯。拯差公牌拘得劉某、宋氏來證。劉某辯問,不肯認。拯再拘西靈寺僧人勘問,委的逃離寺裡還俗之徒。拯令取長枷監於獄中根究,劉某不能抵諱,供謂:“婦人既歸母家,方即歸俗長髮。”拯乃判雲:“失遭跌已出有心,長髮問親真大不法。”將劉某決杖脊配千里,宋氏斷歸母家。後來秦得知妻無其事,再遣人議續前姻。秀娘亦絕念不思歸家矣。於是宋氏之名節方雪於僧人之決配,亦審矣。

第五十七回 續姻緣而盟舊約

斷雲:

羅女還魂成夙偶,何巡贓汙已休冤。

包公案律真奇異,張子依然續舊弦。

話說浙東張忠。父與羅仁卿鄰居。張家原是宦族而貧難,羅家驟興而富貴。宋仁宗年間,兩家同日生產,張家生子名幼謙,羅家生女名惜惜。二人稍長,羅家以惜惜寄學於幼謙家。

人常戲謂曰:“同生日者,何不結為夫婦?”張、羅私以為然,密立券約,誓必諧老。兩家父母不知也。年十數歲,尚同席讀書,常眉來眼去,情意洽浹。一日,私會合於齋東石榴樹下,自後往來無間。

次年,羅女不復來館,張子思念前情,雖屢至羅門,怎奈庭院深幽,終不能見。至於張子書一詞,名《一剪梅》,自寫其懷雲:同年同日又同窗,不似鸞鳳,誰似鸞鳳?石榴樹下事匆忙,為結鴛鴦,拆散鴛鴦。

一年不到讀書堂,教不思量,怎不思量?朝朝暮暮只燒香。有分成雙,只願成雙。

過數日,忽惜惜遣婢來看張子。張子甚喜,即折窗前初開梅花一枝,作詩一首雲:

昔人一別恨悠悠,猶把梅花寄隴頭。

咫尺花開君不見,有人獨自對花愁。

題畢,並前詞付婢而去。惜惜得之讀罷,不勝其情。

又次年,張子隨父寓居越州。越州太守聞其才學,留於齋中肄業,兩年方歸。羅女聞之,即遣婢送金錢十枚、相思子一粒與張。張收之大喜,語婢雲:“欲與娘子一會,不知肯許否?”

婢答雲:“娘子亦常念君不忘,昨聞歸來,特遣妾將此物與君,正待表後日相見之意,寧不肯許?尚待有機會處,良緣還在矣。”

張子聞其言甚悅,復書一詩與婢,歸達惜惜。其詩云:

一朝不見似三秋,真個三秋愁不愁?

金錢難買樽前笑,一粒相思死不休。

張子自得羅女贈金錢,常擲以為戲,適母見而問之。張子不隱,告母得之於羅女。母覺其意,次日遣嫗問婚。羅父母嫌其家貧,不許,對裡嫗雲:“歸見張母需雲:若會令郎及第做官則可。”裡嫗領諾,回報於張家。母知事不諧,遂寢其議。

明年,張子又隨父同越州太守候差於京,兩下音訊遂絕。

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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