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3 / 4)

小說:經濟學林論劍 作者:江暖

夫教授將制度變遷分為兩類:誘發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他認為,僅僅依靠誘發性過程所提供的新的制度安排將少於最佳的制度供給,需要政府採取強制性的行動來完成制度變遷。楊瑞龍在《論制度供給》和《論我國制度變遷方式與制度選擇目標的衝突及其協調》中提出,一箇中央集權型計劃經濟的國家有可能成功地向市場經濟體制漸進過渡的現實路徑是,改革之初的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向中間擴散型制度變遷方式轉變,最終過渡到與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方式。

是否可以使用“制度需求”、“制度供給”這樣的概念,是否可以使用制度供求分析框架?

先看什麼是制度。按照諾斯給出的定義,制度是由非正式規則、正式規則及其實施機制組成的規範體系。正式規則是約束人們行為關係的有意識的契約安排,可細分為:界定每個人在分工中的責任的規則;界定每個人的選擇空間,即可以幹什麼不可以幹什麼的規則;違反上述規則的懲罰規則;約定交易各方如何度量投入與產出的度量規則。非正式規則是未被人有意識地設計過的規則,主要包括價值信念、道德觀念、風俗習性、意識形態等。

如果我們接受拉坦、林毅夫、楊瑞龍等先生的看法將制度看做公用品(public good),那麼,必然存在對這種公共品的供給與需求。但是,這存在諸多的困境。

第一,制度很難說是“生產”出來的“物品”。制度可以是結果,也可以是開始。在很多情況下,博弈開始的時候,我們面臨的遊戲規則(制度)往往是給定的,我們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接受;我們甚至不知道這個規則是誰制定的。想想看,我們出生的時候,制度已經存在了,我們並不知道是否需要它,但是,我們被訓導著接受它;我們對一些制度不滿意的時候,很多時候卻沒有辦法改變它;有時候,譬如當有人落水的時,需要道德這樣的制度時,卻沒有人能夠供應。如果說制度可以供求,那麼,作為需求者,我們個體為什麼在很多情況下根本就無法選擇?因為在很多情況下,遊戲規則是外生的,譬如,張三偏好偷盜,但是法律禁止偷盜,他自然對這樣的法律沒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沒有任何的改進辦法,他並不能採取措施取消這種法律規定。

在一定條件下,制度是內生的,似乎存在供給和需求。譬如一個國家的規章制度的建設,如果是專制國家,制度是極少數人決定的;如果是民主國家,多數人參與投票表決,但是,制度還是少數人設計出來的,只不過,它可以按照民意進行修改。

至於非正式制度,就無法設計了,它一般是慣性地傳遞,逐漸發生變化的。誰供應非正式制度,誰需求這樣的制度?恐怕誰也說不清楚。

第二,如果應用供求分析框架,需要知道產品、價格、供求方、供求量等有關資訊。譬如,消費者需求某種水果,我們需要知道消費者的偏好、預算約束、在一定條件下願意而且能夠購買的該種水果的數量等等,需要知道供給者在一定價格下願意而且能夠提供的該種水果的數量。然後,我們才能進行供求分析:均衡價格變動,供求可能如何變動;同理,供求中的任何一項或者多項同時變動,均衡價格將如何變動。

按照拉坦、林毅夫等學者的分析,制度的供給方應該是政府,需求者則是除了政府以外的主體。但是,制度供求的均衡價格是什麼?要知道,供求分析的核心乃至整個微觀經濟學的核心是價格,沒有價格,供求分析是沒有意義的。譬如需求定律說的是,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如果價格提高,消費者對這種產品的需求量將減少;反之,增加。如果制度是產品,那麼,拿什麼作為價格?是制度成本嗎?不可以。按照張五常的理解,制度成本包括制度執行的成本與轉換的成本,所以,無法用它來衡量制度的價格。用稅收作為制度的價格?似乎有點道理,供應者收的稅多,這種制度就可以多提供一些,反之,少提供一些;對需求者而言,制度給自己帶來的效用越高,可以為其支出的稅收越高。但是,這樣的分析是非常荒謬的。而且,這裡說的制度,不可能涵蓋非正式制度。

第三,供求是怎樣產生的?一般產品的情況,比較容易說明白。不妨舉例說明,一個經濟體中有兩個人,其中一個人專業生產糧食,另一個人專業生產衣服,然後用糧食交換衣服。賣出去的糧食越多,自己留下來消費的糧食越少。但是,糧食賣得越多,換回來的衣服越多。所以,對衣服的需求函式是糧食供應的函式。這說明,需求與供給是分工的兩個側面(楊格,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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