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退一賠一。
一個“老三屆”接受普法教育之路(6)
還有就是我參加的一次刑事案件審判。案件的起因是在某個娛樂夜總會消費的一夥人,由於醉酒動用了大砍刀尋釁鬧事,還砍傷了前來勸架的一位當班保安。在緊急關頭,其他保安不僅報警,並且用現場的滅火器、自來水管等進行了正當防衛。在此過程中,一位肇事者也被當場重創而昏倒在現場。110警員到達後,肇事一方除昏倒的以外,其他人都逃離了現場。為了搶救傷員,警員要求現場的保安把受傷昏迷的肇事者抬進三樓電梯再下到底樓。就在抬進三樓電梯下到一樓的過程中,同時幫助抬傷員的七個保安在電梯裡對已經受傷昏迷的肇事者進行了拳打腳踢,其中有一個保安還用手轉動了探頭,使監控裝置失去了作用。不幸的是,那名原來的肇事和行兇者卻成了受害人,因顱腦等處被鈍器打擊造成嚴重損傷經搶救無效而在第二天宣告死亡。對這起案件,公訴人以“故意傷害罪”對七名被告進行起訴,要求法律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被害人的過錯和被告有正當防衛在前的因素,又加上七個人均有自首情節,所以公訴人請法院在量刑時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庭審中,面對檢察院的二位公訴人、七名被告、十位被告律師以及他們當庭提供的起訴書、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辯護詞、答辯詞、主審法官的當庭調查等,我當時真的是一頭霧水、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休庭後,在家裡我按照自己在庭上做的記錄,反覆地回顧了這個案件的庭審過程,認真分析了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逐漸理出了點頭緒。感到這整個案件應該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電梯外,由眾多保安面對手拿大砍刀等兇器進行正當防衛的階段;第二階段是被告人按警員要求進入電梯內,對已經重傷昏迷的肇事者也就是對受害人的加害階段。對於沒有任何前科的七位被告在電梯外,不管他們是否參加了前期的正當防衛,但在電梯裡實施的行為確實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而是非法的故意傷害行為。所以電梯內發生的一切情況和電梯內停留的時間、電梯內的條件成了案件的焦點,這牽涉到沒有攜帶任何兇器的七位被告在這個電梯內的空間和時間上能夠對被害人加害的發力程度究竟有多嚴重、與被害人死亡的直接關係有多少這一關鍵問題。然而公訴人和辯護律師卻對七位被告在這個關鍵問題……電梯內的情況不甚明瞭,主客觀要件分析不太清晰,而且好像有點互相矛盾。公訴人說電梯從三樓下到一樓要十幾秒,而十位辯護律師們有的說只要10秒鐘,更有說只要幾秒鐘的;對涉及被告向被害人侵害程度大小有關聯的電梯內部面積大小也不甚明瞭。為此,我重新學習了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和權力,感到我可以去現場進行勘測,力爭提供更加客觀的事實給合議庭作為對此案評判的參考。休庭後的第三天是雙休日,那天我趕到了現場,在亮明自己是人民陪審員身份的前提下,我到了當時案發的電梯。我用自己帶去的捲尺測量了這架電梯內部的長、寬、高,用手機的秒錶功能測出了人走進電梯從三樓發案層面下到底樓再到人走出電梯的時間需要的20秒鐘時間,並作了記錄。回家後,我馬上按照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寫下了3100餘字的《關於×ד故意傷害案”性質認定與適用刑罰的一點想法》,提出了自己對這起案件判決的意見。主審法官在收到我的這份東西后,真的非常重視,一次一次和我電話聯絡,不僅肯定我的工作,而且和我商量對案件性質和適用法律的認定,完全以平等和協商的方法進行工作。合議庭最終形成了一致的判決意見,我也在合議庭討論記錄上鄭重簽上了我的名字。當一審判決結果向七位被告、被告家屬、被告律師宣佈時,還獲得了他們的拍手鼓掌。
從一個對法律完全無知的老三屆,到今天成為能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代表國家法律進行審判工作的“人民陪審員”,不也就是我國法制建設在一個普通公民身上的縮影?當然像我這樣一個從過去的法律荒漠中走出來的老三屆,會更加珍惜現在的法制社會和法律環境。我將在這五年的人民陪審員任期中,更加努力學習和工作,在實踐中進一步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以公正執法來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人民陪審員的榮譽,使老三屆曾經經歷過的那個無法無天的時代永遠一去不復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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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在高遠(1)
夢在高遠
徐秉君
作者簡介:徐秉君,男,1957年9月出生,祖籍山東萊陽。1972年4月參加工作,1974年12月入伍。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93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