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老三屆”接受普法教育之路(5)
四 參加合議庭
2005年5月20日是我參加的第一次合議庭工作,具體審判一起醫患糾紛。到今年12月上旬我已經參加了58次庭審工作。其中28起民事案件,29起刑事案件,1起行政訴訟。
對於參加這13次合議庭我首先感到區法院立案庭的規範操作。每次總是先由工作人員事先電話告訴我在哪一天有一個合議庭要安排我參加,問我是否有空。有時我不在單位和家裡,就發短訊息給我,千方百計和我聯絡上。當我同意後再發出書面通知,工作十分認真仔細。這書面通知非常直觀地提醒我參加庭審的時間、法庭、合議庭組成和案件的概況,當然這也能作為我在單位裡公出的書面憑據。
其次是法官們的平易近人和平等待人。雖然我非常喜歡法律,也十分重視這份業餘的陪審員工作,但由於不是專業法律工作者,學到的法律知識真的只是九牛一毛,所以在博大精深、浩如煙海的法律面前,往往顯得誠惶誠恐、如履薄冰。特別是初次坐上帶有國徽的審判大廳法官席上,更是不知所措。但法官們不僅沒有一點架子,而且非常尊重我的意見和建議。按照法律規定,他們在庭上就徵求我對案件的看法和意見,鼓勵我當庭向原被告提出問題和質詢。記得一次審判債務糾紛中,當事人與原被告原來是一對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告的丈夫和被告的妻子都有股票賬戶,而且在股市向好時期,也都有不小的收穫。因妻子是搞設計裝潢的,所以在工作中認識了一位工程隊的老闆,這個老闆可能也知道了他們股票做得好,據說就陸陸續續把40餘萬元錢打入被告的賬戶,請被告給其投資股票,但原告卻不知道有這麼回事。去年上半年原被告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在財產分割上,當時的判決是股票賬戶內的所有股權和資金平分,但沒有提到被告賬戶內的資金。去年下半年原告知道了被告在這個賬戶內有這麼多財產,因此起訴法院主張被告賬戶內資金一半的所有權。因股市的低迷,原來的40餘萬資金也縮水成30餘萬,但被告堅決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並且把那位工程隊的老闆二次請到庭審現場作證。但在法庭上,證人卻不能提供雙方交接這麼多錢的確切證據,證人只拿出了據說當時自己在筆記本上那幾年來陸陸續續記下的幾筆現金支出賬,有的的確可以和被告賬戶中資金存入的時間、數量相符。我拿到審判長交給我看的這份書證,立刻感到這的確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證據。在仔細檢視以後我發現書證中記載的幾筆資金支出時間的跨度有五年以上,但其筆跡彷彿與實際時間跨度有些不一致。我把對書證真實性有點懷疑的想法告訴審判長時,審判長立即採納了我的意見,質詢了當事人,並且由此成為雙方當事人共同關心的焦點,成為原被告一致同意進行鑑定後作為判決的依據。後來法定鑑定機構因為現在技術條件的侷限性,不能鑑定出這份書證分別形成的確切時間。那最後的一審只能按已有的證據進行判決,但這已是後話。
還有一次是有關紅木傢俱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花了8000元錢買了某著名紅木傢俱廠生產的陳列在店裡的兩件紅木小傢俱,並且在選中的這兩件小傢俱醒目處簽上了自己的名字,又拍了照片。到了送貨的時候,因為原告裝修房子沒有完工,所以請求被告推遲送貨。但到被告真的把這兩件小傢俱送到原告家時,原告發現東西被掉包了,而且質量大相徑庭。為此,原被告經消協調解不成,原告透過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退一賠一。第一次開庭後;我參加了合議庭的討論,當時原告留下的照片和紅木傢俱中的一個小部件成了分析的焦點,大家認為被告不僅調換了原告原來簽過字的兩件小傢俱,而且有效合法的鑑定證明也認定這兩件小傢俱不是原來原告照片上籤過字的原件,但質量是否一樣呢?於是我把自己僅有的少許紅木知識和紅木傢俱應該達到的加工質量在合議過程中談了自己的看法,把原告留在法院的這個小部件作了分析,認為這個部件的加工明顯粗糙、圓心嚴重偏離中心線、材質也不像定貨單約定的那種紅木材,配件的等級也很低。俗話說: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我雖然絕對不能算是內行,僅有的這點分析也非常膚淺,但二位法官還是非常認真地聽取了我的意見。使我從心裡感到擔任人民陪審員實實在在的價值。再加上定貨單上面的題頭是那家著名的紅木傢俱廠,而蓋在下面的公章卻有一個字和這家廠的名稱不一樣,據被告說那是這家著名傢俱廠的子公司。當然最後的判決是合議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審判處被告收回賣出的傢俱,其中的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