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3 / 4)

小說:刑偵一號案 作者:暖暖

瑞軍,技術員孫勇在現場恭候。

當晚,石河子公安局一行人,下野地墾區公安局一行人,先聽取了當地派出所所長李建國關於案情及現場保護情況的彙報。因天色已晚,勘查工作在第二天上午9點20分開始,至12點55分結束。

141團“人影庫”庫房方位,在團場文化路東150米,正南30米是中心小學,正東25米是機關菜地和啤酒花地。大院鐵門;寬4米,高2.8米。地面向上1.2米處鐵門鼻被撬掉。院內打死一狗,警衛室外收集到一枚彈殼。室內打死一狗,收集3枚彈殼。被撬開的1號庫和3號庫房內,有雜亂的解放鞋足跡。其中一枚比較清晰,全長26厘米,前後有殘缺印痕。

庫房大院門外,東扇大門東側,有一根長為1.10米的木杆,一頭粗2厘米,一頭細1.2厘米,細頭用紅色塑膠包裝繩捆紮著5枚魚鉤。

經庫管人員核實,庫內有翻動痕跡,但未發現物品丟失。

這是一個令人費解、十分稀罕的案件。庫房被撬,狗被打死,但並沒丟失什麼東西——現場給人這樣一個感覺:作案人目標並不明確。

訪查組找到那位從庫房門前路過的曹德康老漢,曹老漢說,他當時看見一個高個子男人,穿黑衣服,蓄長髮,揹著一支槍。當時他並不知道對方在幹什麼。那人態度蠻橫地把他趕開,要他不要惹事。他還看見牆角上蹲著一個人。他被叱責時,那人站起,迅速朝這邊走來。曹老漢立刻走脫了。老漢的菜地距倉庫大約100米。他剛剛走到地頭上,就聽見大院裡響了槍。隔很短的時間又打了幾槍。他覺得事情不尋常,正在猶豫,遇到中心小學的李會計騎腳踏車從菜地路過。他攔下李會計,說明方才看到的情況,委託李會計向派出所報案。

派出所接到報告立即出動6名民警,所長李建國親自帶隊,把庫房包圍起來。摸進去之後,看見被打死的狗和撬開的倉庫鐵門,持槍人已經逃離。

分析案情時。有兩種意見——

一種認為,這是一起治安事件,不一定是刑事犯罪。當事人的目的可能為了打狗吃肉,原準備用魚杆套狗,後嫌麻煩,乾脆改為開槍把狗打死。

其根據是:第一,對方大白天來,並不怕被人撞見,並確切知道,院內白天無人值班;第二,襲擊目標僅僅是兩條狗,未對周圍形成任何危害;第三,雖然有兩座庫房被撬,但庫內的6O0公尺導火索、炸藥,以及服裝、望遠鏡、電話機等物資均未丟失。這說明對方不是以盜竊為目標;第四,兵團墾區有槍人員很多,開槍打狗並不稀罕。

這個判斷的疑點是:第一,對方已達到打狗的目的,為什麼還要撬開庫門?第二,既然為了打狗吃肉,為什麼沒把死狗拖走?

第二種意見比較尖銳,即:對方是奔著武器彈藥而來,他們並不知道軍械庫已經搬遷。

從歷史上看,新疆兵團具有屯墾和戍邊兩項任務,過去每個團場都配有武器庫,保管民兵訓練用的槍支、彈藥、手榴彈、雷管等裝備。進入90年代.為了加強邊境地區的槍械管理,石河子(農八師)對團場一級的武器庫做了調整,下野地墾區所屬的9個團場把武器集中到133團;莫索灣所屬4個團場,把武器集中到148團。自1996年起,武器已全部運走。

據此推理,犯罪分子知道這裡曾是軍械庫,但並不知道軍械庫已改作它用。他們是奔著武器彈藥來的,發現失誤,立刻撤離。

這個判斷雖然沒有直接證據,但作為一種描畫和推理,在邏輯上比較清楚。

由於“7·5”案件的性質不好確定,那麼偵查手段、偵查範圍,也就都不好確定。

儘管如此,在石河子公安局副局長周傳強的指揮下,石河子刑警大隊、下野地公安局刑警隊還是佈置了較為周密的調查。調查工作以141團場為重點,擴大到周圍相連的幾個團場。調查物件,一是公開使用制式槍支的人;二是能接觸到社會上“黑槍”(文革期間散落到社會上的槍支及國外販賣入境的槍支)及有犯罪前科的人;三、身份複雜的人員,包括符合相關條件的復員軍人。勞改人員,文革造反派頭頭,跑外經商人員。

技偵部門對現場子彈進行了鑑定,子彈彈底標識為75-81,使用的槍種應該是“五六”式半自動或自動步槍。兩狗屍體進行解剖,每狗均中兩槍,死亡原因都是心臟破裂。

根據採集到的鞋印判斷,兩名當事人,一位身高在1.72—1.73米,另一個應在1.75米以上。

10天過去了,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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