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4 / 4)

地的指標和使用權,村委會和承包商簽署的協議無效,安置房應該由57戶村民按照成本價買回。

一個季度過去了,十個村民代表等來了溫州市中級法院的民事裁定書。中級法院認為,村民們的訴請的糾紛,實質上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應該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了的由人民政府裁決。

接著,十個村民代表上訴到浙江省高階法院。他們的希望落空了。2001春天,高階法院維持了中級法院的裁定。

村民們再次拿出他們的“生化武器”——上訪。

梧田鎮政府派員找承包商,希望他們和村民協商解決。據稱,承包商在電話中跟一個鎮領導強調,他們為了這項工程光送禮就花銷了一大筆,本來利潤就不大,沒有什麼商量的餘地了。

2001年冬天,鎮政府下發了一個解決安置房和土地糾紛的檔案,編號110號的檔案決定按“每畝徵地”返回60平方米的安置政策進行安置,其餘平方米歸村委會處置。

村民們當然不幹。平息一年有餘的“上訪村”繼續上訪。可是,缺乏領軍人物的上訪很快就偃旗息鼓了。

黃祝華的提前釋放,改變了僵持不下的局面。

2002年春天,吳錫銘把案卷送到浙江省法學會,諮詢的結果是一張法律意見書,結論讓有的人心驚肉跳: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這是刑事犯罪,需要公安偵察、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

夏天,黃祝華先是去甌海區政府,希望透過行政複議撤銷梧田鎮政府的“110號文”,而後去甌海區公安分局,集體控告寮東村委會和承包商非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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