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1 / 4)

夏天,黃祝華先是去甌海區政府,希望透過行政複議撤銷梧田鎮政府的“110號文”,而後去甌海區公安分局,集體控告寮東村委會和承包商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110號文”很快被撤銷,但國家暴力機器對他們的刑事控告似乎不夠主動。儘管溫州市土地局甌海分局向甌海區公安分局移送了土地犯罪案件移送書,甌海區公安分局依舊連續兩次答覆黃祝華等46戶村民,不受理他們的集體控告。

黃祝華跑到檢察院去指控,甌海區檢察院宣稱“難以認定為犯罪”,並認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黃又跑到區政法委,甌海區公安分局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回覆了區政法委。

覺得沒有希望的黃,決定去北京上訪。儘管花的都是自己的錢,黃還是跑了兩趟。

黃在跑,案卷也在跑。吳將案卷郵寄到全國人###工委。不久,案卷在層層批轉中,插了翅膀似的,從全國人大“飛”到國務院信訪局,再“飛”到浙江省府,最後飄落到溫州市信訪局官員的案頭。

黃去溫州市信訪局吵,質問他們為什麼對跑了一圈的信訪材料,不理不睬?吳錫銘對我說,接待人員推諉說不曉得有什麼材料。黃自己動手開啟了他們的電腦,從中發現了信訪批覆。黃的執拗在催促辦案的日子裡,顯露無遺。甌海區公安局,溫州市公安局,中共甌海區委政法委,中共溫州市委政法委,浙江省公安廳——到處都留下他的足跡和聲音,要求上級部門督促下級部門查辦案件。每個星期,他從週一到週五,上班似的每天都去他認為應該去的部門,從不間斷。

一些部門實在拗不過,找黃祝華協調,說你別告了,我們想辦法把你應有的利益還給你還不行麼?黃搖頭,聲稱自己要的不僅是自己的利益,還有全體涉案村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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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監獄的門敞開著(11)

黃一邊堅持告狀,一邊以上訪給有司們造成壓力。2004年3月5日,全國兩會召開的日子,黃上訪到北京。在一個京城的賓館裡,浙江省高階法院一個庭長接待了他。當天,浙江省高階法院的公函發到了溫州市中級法院,敦促他們複查黃祝華等人的官司。

同一天,潘義漢被取保候審,甌海區公安局履行了刑事偵察程式,起訴意見書送到甌海區檢察院不久,就被檢方退回偵察。黃聞訊後跑到溫州市檢察院,“舉報”甌海區檢察院的經辦人,雙方爭吵起來。黃不在乎,他每個月都去溫州市檢察院上訪,終於贏得檢察長一紙批示。

2005年前夕,馬拉松式的官司最終被移送到甌海區法院。事情並未就此了結。甌海區法院就是否立案猶豫不決,說他們從來沒有搞過這樣的案子。黃祝華當然不依不饒。又是一番努力,甌海區公安局接到了甌海區法院執行逮捕的通知。

然而,嫌疑人卻失蹤了。黃和村民們當起了偵察員。一個月左右的時間,他們幫公安局找到了潘義漢等人藏身的所在。2005年1月4日,潘義漢和一個原村支部副書記一起被被甌海區公安局逮捕。

24天后,明顯老態的兩被告雙雙走上被告席。庭審中,潘義漢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表示異議,只是那位原村支部副書記稱自己是在協議書上簽字,是被逼迫的。

一審開庭那天,《溫州晚報》發了篇報道。一個大體熟悉來龍去脈的公務員感慨:一報還一報,難道這就是中國鄉村民主不得不付出的代價?

農曆臘月二十六,一審法庭宣判了:法人單位寮東村委會和兩個被告人以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安置農戶的集體土地,獲利10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犯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罪,判處三被告各繳罰金10萬元共30萬元,兩被告人一個有期徒刑三年,一個判三緩三。

看到一審判決書,作為被告寮東村委會法人代表的吳錫銘表示服判,不再上訴。堅持自己無罪的潘義漢等人則選擇了上訴。

春節過後,終審判決駁回了潘的訴求,維持了原判。那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原村支部副書記,以戴罪之身去自家的毛紡家悔過休養去了,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立即執行的潘義漢,則被押解到黃祝華曾經服刑的地方。如果他不能像黃那樣幸運地贏得減刑,就得在不自由的狀態下一直生活到2008年1月3日。

2005年4月15日,我離開寮東村,還有半個月,新一屆村委會選舉就要揭曉。吳錫銘肯定地說,黃祝華一定會當選村主任。

瘋狂的“魔”

過去18年,中國鄉村漫天飛舞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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