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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秘會議專條》規定:一面由中國派員前往秘國,將華民情形徹底查辦,並出示曉諭華工,以便周知。一面秘國無不實力襄助,以禮接待。
因此,中秘立約後不久,李鴻章就積極物色合適的人才考察秘魯,他清醒地認識到,“……奉使絕域在今日極是難事,中外語言文字、法律風俗迥不相侔,即有品端識正之人,貿然遠行格格不入,何從下手,況古巴不過查訪實據,秘魯則查而兼辦,欲得融洽分明措置妥當者尤難其人……秘魯招去華工粵人居多,先欲通曉華工言語性情,非粵人不可;又欲通曉英文及日斯巴尼亞文字,非粵人而遊外洋者不可”。
因此“洋學及西國律法探討頗深的容閎成為他的首選,因為李鴻章認為容閎“洋情既熟,必敢與若輩爭論,其志趣尚知要好,以粵人查辦其鄉之受苦者斷不至囁嚅典忍致令華人吃虧,是乃用其所長之意。
容閎也不辱使命,至秘魯,以迅速之手段,三閱月內即調查完竣,一切報告皆以造齊。其報告書中還附有詳細的《華工供詞見證》及《秘魯華工稟語》,此外“另附有二十四張攝影。
凡華工背部受笞,被烙斑斑之傷痕,令人不忍目睹者,予乃藉此攝影,一一呈現於世人之目中。
秘魯華工之工場,直一牲畜場。
場中種種野蠻之舉動,殘暴無復人理,攝影特其一斑耳。
有此確鑿證據,無論口若懸河,當亦無辯護之餘地。
這為華國政府對秘魯換約時採取強硬態度提供強有利依據。(未完待續。。)
【1065 華國的對手上】
換約時力爭加一保護華工的照會。
容閎在給華國政府的秘魯華工調查報告中,曾提出“中國若準令招工,須派公使駐紮利馬京城,妥議保護華工章程,遇有不遵條約之處,隨時與之理論,李鴻章對此建議深以為然。
秘魯派前副使、新任秘使愛勒謨爾到津換約,李鴻章就表示“前訂條約本應互換,惟華工虐待情形較之黑奴尤甚……情形實可慘憫,與葛爾西耶及貴使前言頗多不符。茲貴使既來換約,上年所立查辦華工專條尚有不足,擬先與妥議辦法或加訂條款或添用照會,再將前次議定和約一併互換。”
因為“今若不於照會內扎切議明,即含混與之換約,則是從前既往之華工不能使生,隨後復往之華工又將就死,而十數萬日在水火喁喁待援之人更無來蘇之望矣。”
李鴻章之所以在換約時敢於強硬要求先立華工保護照會,除了容閎提供的確證外,還因為他清醒地認識到華工對秘魯的重要性,他認為“該國地曠人稀,非招工無以擴其生計,我誠能於沿海閩粵各省嚴立禁約,不準一人一口私往秘魯,則彼已無再來之工任其指揮,自必於已往之工稍加珍惜,且彼無工可招,生計日蹙,一二年內勢必仍俯守求我,其時再與添立保護章程,諒彼不致倔強猶昔也。”
面對李鴻章強硬態度,葛使表示“奉命來此專換已定之約,不能另議他款……”並“堅求早為請旨派定換約大臣”。
李鴻章對換約大臣的選擇也極為審慎,丁日昌成為他的首選,因為他認為“該前撫(指丁日昌)熟悉洋務,操縱悉合機宜,此次秘魯換約,雖屬照例之事,惟訪聞華工在彼人數頗多,受苦情形幾與古巴相等,臣擬於前定查辦專條互換時,再由換約大臣給與照會,令將以前虐待華人各情弊,嚴為禁革,庶委員前往查辦,較有依據。丁日昌素為洋人所敬服,若蒙特派該撫臣就近互換商辦,似更得力。”
丁日昌在談判一開始就“告以秘魯華工現仍十分受虐,必須於換約時加給照會,宣告此後當除去從前一切苛待弊端,俟覆文答應照辦方能換約”。而秘使卻表示“現奉國主之命專辦換約一事,未經換約之前,毫無事權,不惟不能備文答應,而且不能議論此事。”且其所帶的條約專條僅有英文、日文而無漢文樣本,丁日昌嚴正地表示“中國總以漢文條約為憑,若漏帶此件,即彼此不能互換條約”,經英使威妥瑪、漢文正使梅輝立及其它各國領事密妥士、畢德格等出面勸解,丁日昌與李鴻章熟商後決定做有條件退讓,最後“將各用御寶條約專條先行互換,其餘洋文條約專條暫存天津海關道署,候秘國將漢文條約專條送到,即由津海關道與該使補換”。
而秘魯也最終在照會中規定“將以前苛待華工弊端盡行革除,遵照專條及和約辦理,嚴令將華工身家資財皆得保護以昭信守,本國亦當或派欽差或派委員前往確查,凡遇有可以為華工保護除弊之處隨時商同貴國全力襄助,妥立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