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魯政府要求葛使中國之行所要達到的最大目的是:推動建立秘魯政府與中國政府間的直接、坦率和誠摯的聯絡並使其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
華國總裁秘書處給李鴻章的函件中則要求“因聞秘魯有陵虐華工之事,令將華人全行送回中國,並宣告不準招供,方能商議立約。
雙方的第一次正面交鋒中,秘使聲稱該國“現有華人十萬餘,在該國或做生意或當工人,均甚相安,並無陵虐受苦之事,各處新聞紙傳聞失實、編造謠言,萬不可信。
李鴻章則表示秘魯“向與中國未曾通商,乃拐騙多人出洋,疊經控發有案……不獨中國百姓所共恨,亦為西國友邦所共知”,“今惟全數送回方可與商公事。”
並以同治九年美公使轉遞秘魯華工呈詞作為證據,該使則辯稱“……實無此情……華人皆自願前往,現多在秘魯開鋪住家,不欲回中國,何能強令全行送回,惟中國應該保護,本國緣恐中國不相信睦,故來此議商以後如何設立章程保護之法……我國恐華工吃虧,派大臣前來好意商量,在我國並無錯處,中國若不與商量,恐各國評論亦有不是”,並表示“若中國仍不見信,請先派員往秘魯確查”。
李鴻章則表示“該國毒害華人至多,誰肯去充領事,或致孤掌難鳴……此事難得商量。
雙方不歡而散。
第二輪會談交談中,葛使極力為秘魯虐待華工的罪行辯解,並聲稱“該國既派使來華議約,如條約立定以後必當照約保護”。
李鴻章則冷靜地表示“中國向以民命為重,自不能置之不問,應派員前往該國查明實在有無苛待華工情事再行設法妥辦”。
葛使見達不到目的就以“若不準立約即行回國相威脅,談判陷入僵局。
英、美等西方國家開始介入,進行多方調停,李鴻章冷靜地分析了形勢,準備作一些有條件的讓步,“欲先與會議查辦章程不即作為條約,以冀層遞折落,或可就我範圍……臣思急脈緩受,仍詳晰照覆該使,允先派員往查並擬具查辦章程四條,屬再面晤商訂。”
在這種情況下,談判無法繼續下去,英使威妥瑪於是“向華國的總裁秘書處議準秘魯使臣赴京暫住,只算英法兩公使友誼,不與商辦公事,來春再赴津等因”,將事情暫時擱置,目的是“指望促進所有使館希望看到的結局在中國與秘魯之間,談判成一項條約。
“總裁息怒。”李鴻章戰戰兢兢道。
萌總裁發了一通脾氣之後,嘆口氣道:“我知道發脾氣沒用,就是惱火,我們即便沒有強大的海軍,對這小國構不成威脅,他們就不怕華國強大起來,不怕死?”
“小邦只顧眼前利益,再說,這都是清廷遺留的問題了。”李鴻章勸慰道。
第三輪談判舉行,雙方的爭辯仍十分激烈。
葛使在英國駐北京使館翻譯梅輝立和美國領事沙遜等外交官的支援下,氣焰囂張、狡執異常。
沙遜致美國國務卿衛三畏的信函中提及雙方的分歧主要表現在:“第一,李鴻章拒絕初步協定冠以按中文的意思表示是一項“條約”的那種名目。第二,寫入最惠國條款。第三,寫入上校葛爾西耶的如下建議,即:在被派往秘魯的委員會提出報告後,中國承擔立即簽定移民協定的義務。第四,李鴻章堅持目前談判著的這項初步的協定、協議或條約,根據委員會的報告可以廢除並不使中國政府承擔於將來締結任何條約的義務。”
於是沙遜領事在中秘代表之間斡旋,他向李鴻章表示“秘魯政府是視談判的結果才來批准(有關移民問題的)特別協定的,因此除非締結條約,中國肯定會失去由此特別協定所帶來的利益”並提出“以僅規定自由和自願移民為內容的美國條款來代替有異議的移民條款”的建議。
最終說服了頑固的葛使,中秘雙方最終簽定了《中秘會議專條》和《中秘友好通商條約》。
專條與條約的簽定都為華工爭取到相當的權益。如專條中規定:……又各華工合同若無送回字樣,合同已經期滿,該工人無力自出船資,有願回國者,秘國應將該工人等附打往華船上送回,船資一切無須工人自備,秘國自行料理……條約中對華民有利的幾款如下。
因此,“中秘條約的簽定可視為中國在外交上,特別是為保護秘魯華工所作出的努力而贏得的一個小勝利”,而李鴻章在其中的功勞自然不能抹殺。
這當中,萌總裁一直沒有手干預。
不過,萌總裁非常的氣憤,如果華國有自己的海軍的話,不用受這些窩囊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