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2 / 4)

質,可能是一種致癌物質,但幾乎沒人相信。

“特侖蘇”可能致癌,是著名打假人士方舟子先生最早在新語絲網站揭露。我之所以相信他,而不相信蒙牛公司的解釋,其實道理很簡單,還是證據和邏輯。方舟子發現,蒙牛公司自己命名的所謂OMP物質(Osteoblasts Milk Protein,造骨牛奶蛋白),所有的生化指標包括分子量,和IGF…1(類胰島素生長因子)完全吻合。而IGF…1這種類胰島素生長因子,屬於激素類蛋白,會增加致癌的風險。正像周正龍拍的老虎,幾乎和年畫虎一模一樣,世界上不可能有這麼巧合的事情,同樣,世界上也不可能有兩種蛋白質,生化指標完全吻合,連分子量都一模一樣的。

到了2009年2月11日,上海的《每日經濟新聞》獨家披露,國家質檢總局在2月2日就發出公函,責令蒙牛公司禁止向“特侖蘇”牛奶新增OMP物質,這是官方首次對蒙牛的“OMP”進行表態。 電子書 分享網站

支援國貨的悖論(3)

我之所以不相信蒙牛公司的解釋,因為他們的解釋既沒證據,更沒邏輯。在2月14日召開的新聞釋出會上,蒙牛並不否認IGF…1是致癌物質,只是一再強調,特侖蘇牛奶中新增的OMP,和IGF…1不是同一種物質。但蒙牛公司承認,OMP並不是如此前一直宣傳的,是蒙牛獨立研發,而是從紐西蘭進口的“牛奶鹼性蛋白”(MBP),MBP的安全性受到了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FDA)等國際權威機構的認可。但是,一個資訊源就壟斷一切,我們不得不相信的時代早已過去,《財經》雜誌記者立即向美國FDA核實,FDA明確否認曾經認證過牛奶鹼性蛋白,事實是,FDA的確收到過牛奶鹼性蛋白的告知材料,FDA的回覆文書對結論沒有表示質疑,但並不意味著對該產品的認證,並強調將這種食品原料歸入“一般認為安全的物質”(GRAS)並不是FDA的決定,並要求申報公司保證其安全性。

蒙牛公司的解釋前後不一、自相矛盾,這已非首次。2006年特侖蘇牛奶上市後,蒙牛一直宣傳OMP系蒙牛公司自主研發,擁有多項專利,但此次事件後,蒙牛承認OMP即MBP,是透過上海統園公司從紐西蘭TATUA公司進口,是日本和紐西蘭的乳品企業首先分離出來,在歐美等國已使用多年。對於這種明顯的矛盾,釋出會上蒙牛公司總裁楊文俊解釋,“這涉及到專利方面”。本人未能理解,既然是國外使用多年的蛋白,如何成了蒙牛“率先從牛乳中發現並開發”的專利呢?

蒙牛公司並沒有否認IGF…1的致癌作用,事發後的一系列解釋,都是再三強調新增的OMP並非IGF…1。然而,網友和媒體均發現,在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網站上,用專利申請號“CN200610003551�9”,至今還能查到,蒙牛公司在2006年申報的一項專利“一種液態奶”,發明的摘要稱“本發明透過在牛奶中新增IGF…1,基本可以滿足人體的生理需求,能夠促進人體對鈣的吸收”。

蒙牛公司對此做了解釋,稱蒙牛公司申請了很多專利,是用於儲存,並不一定馬上使用。然而問題在於,我在“內蒙古農牧業產業化辦公室”網站查到一篇標明來自“內蒙古產業化辦公室”的文章,題為《科技催生髮展動力 創新鑄就輝煌業績(蒙牛集團)》,這篇文章中明確說,特侖蘇牛奶“已受專利的保護,專利名稱為“一種液態奶”,申請號為200610003551�9”,並明確稱“本發明透過在牛奶中新增IGF…1,基本可滿足人體對鈣的吸收”。

此外,以蒙牛公司技術總監母智深為主要作者,在《中國乳品工業》2008年第2期上發表論文《造骨牛奶蛋白(OMP)主要成分功效學研究進展》,明確稱IGF…1是OMP的主要成分,這又該如何解釋呢?我拿到了這篇文章的紙版圖片,白紙黑字印著以上資訊。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不在國家法定的食品新增劑名錄裡的物質卻新增入食品中,屬於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食品原料等物品,有違法所得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蒙牛公佈的財務報表顯示,2007年,特侖蘇佔蒙牛的收入是40億人民幣。特侖蘇是從2006年開始大規模上市,那麼,賣了三年,每年40億,總共的貨值是120億,即使我們以最低的5倍來罰款,也應該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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