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表。(舉例來說,現在你可以在印度看到這樣的事)
當人們大聲疾呼讓愛為婚姻做主之後五分鐘,只要愛情不再,他們就會開始要求離婚的權利。而後,法院也將允許人們離婚,因為迫使曾經相愛、現今卻相互厭惡的兩個人繼續綁在一起是一種殘忍的行為。(“如果你痛恨一對夫婦的行為,並且打算制裁他們,你可以送他們去做苦役,”喬治·蕭伯納曾經斷言,“但是千萬不要讓他們天長地久。”)當愛情變成婚姻的主導之後,法官們也更加同情那些悲慘的愛人,也許是因為個人經歷使他們明白,失敗的愛情會帶來怎樣的痛苦。1849年,康涅狄格州的一位法官裁定,人們有權利終止自己的婚姻,理由不僅可以是受到虐待、被冷落或者通姦,甚至是認為自己過得不幸福也行。“上述行為破壞了當事人追求幸福的權利,”那個法官宣稱,“從而造成婚姻關係的破裂。”
這是一個真正激進的宣告。人類在漫漫的歷史上不斷地幻想,期望用婚姻來建立一片幸福的樂土。你也許會認為,這個概念的出現必然會導致一種如婚姻研究員芭芭拉·懷特海德所說的“意興式離婚”,即人們走出婚姻的圍城,僅僅是因為他們的愛情結束了。在這種離婚中,沒有哪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