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而涉及到整個政制問題了。確實,希臘城邦政制,不許有單個政府首腦統一領導下的無所不能的行政權力,使得公民大會或議事會只成為“陪襯”這個行政權的“清談”的議會,這是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法庭也是由公民大會選任的,法庭也得對公民大會及議事會負責,重大訟案的上訴和終審機構是公民大會本身。近代西方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度,是古代希臘所不知道的。理解希臘城邦政制的這個方面,再來讀馬克思的《法蘭西內戰》和列寧的《國家與革命》,確實可以使我們對於馬克思和列寧何以倡導直接民主制,何以猛烈抨擊“議會清談館”,獲得深一層的理解。
正如希臘的兵制一樣,希臘的“官制”也和我國古代“官制”有原則上的區別。從遠古時代起,我國專制君主下就已經有十分發達的行政機構(或“官僚機構”)了。《周禮》列舉的龐大的行政機構固然是戰國和漢代官制的雜湊,西周初期周王廷下面的龐大政府機構,從郭沫若考釋的西周金文也可窺見一二,這種傳統大概還可以推溯到殷代……
城邦的自給和閉關主義
現在再回過頭來看看亞里士多德的定義。
亞里士多德的定義中有“自給生活”一語,這在理解希臘城邦制度時也是極端重要的。自給(Antarkeia,Antarky)是指經濟上的自給自足。一個城市國家,除非像斯巴達那樣禁止貴金屬流通。嚴格禁止奢侈,當然談不到現代所謂的經濟自給,即沒有原料與市場的對外依賴。上面所謂的自給,既指透過某種經濟政策保障城邦的糧食供應(如在雅典)之類的經濟問題,也指限制外邦人購買地產,藉以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的法權問題,恐怕也推及於城邦的一般的閉關主義:外邦人沒有公民權,也不能入籍為公民,力謀使城邦成為它的“特權公民的特權公社”。變例是有的。從“放寬”一方面講,梭倫立法允許外邦人入籍(見後),因為那時雅典力圖發展它的手工業,藉此吸收外國藝匠(其中有許多是埃及人)到雅典來。從“抓緊”一方面來說,斯巴達為了害怕外邦人帶進來有礙於它的嚴峻的軍營生活和軍事紀律,實施排外條例,禁止外邦人無故入境。除此而外,希臘城邦如雅典允許外邦人入境,甚至允許希臘的或非希臘的蠻族外邦人世世代代在那裡居住下去,然而不得入籍為公民,不得購買土地,與本國女子結婚不得視為合法婚姻,還要交納雅典公民不交的人頭稅等等。我們只要想到希臘諸城邦實際上一般超不過我國一個縣,其中有些城邦是全希臘的經濟中心,是古代的大城市,它的經濟中心的地位不可避免地要吸引大量人口到那裡去,我們就可以想見,這種閉關主義和自給自足,造成了公民和外邦人間怎樣的嚴格界限,又怎樣不可避免地促成奴隸經濟的形成和發展了。在並非經濟中心的農村地區如斯巴達則有農奴制和邊區居民制度,它們的存在,是這個“維持自給生活……的公民集團”性命攸關的前提條件,所以斯巴達要有十分嚴峻的制度來維持這種殘酷的階級統治。
然而,城邦的自給原則和閉關主義,在發達的海上貿易和頻繁的邦際交往的狀況下,確實還發展出來了一套國際慣例,這就是後代國際法的萌芽。這些國際慣例中,首先是“外僑招待制度”,即規定公民根據互惠原則招待外僑的一種制度。塞爾格耶夫(Cepreea)引公元二世紀希臘作者波呂克斯(Pollux)的話說:(Ceepreen)
“招待外僑者乃是居於別邦(指本人的城邦)而對全邦(指外人的城邦)作一般性服務的人,例如,負責供給外來者的住宿,在必要時替他們找到公民大會的程序或者劇場的坐位。” ①
① 《古希臘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55年版(下同),第227頁。——編者注
招待者的服務是自願的,也是榮譽的。這種招待者逐漸成為兩邦政府的中間人,外交談判透過他們進行,到城邦來的使節也先到本邦的招待所,這是後來的使館和領事館的萌芽形式,不過招待者不是外邦派遣的使節,而是本國公民為外國辦理他們的事務,並且始終保持著私人待客的性質而已。
頻繁的國際交往又發展到兩邦間訂立等權協定,即許給一國公民在別國享有該國公民所享有的國家法和私法上的權利;它還發展成為商業條約,即規定不同城邦公民間有關商業、信貸業務、各種買賣契約的種種訴訟程式上的法規的條約;發展成為國際仲裁的慣例,仲裁者是爭端雙方同意的第三者等等。
同樣的原因,在希臘諸邦之間也逐漸發展出來一套關於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