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3 / 4)

小說:顧準文集 精校本 作者:竹水冷

戰媾和、同盟條約、和平條約、交換戰俘、為發還對方陣亡者屍體而協議休戰等等國際慣例。我們讀古希臘作家留下來的史籍,比如說修昔底德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往往不免懷疑,那裡所說的一套國際慣例是不是把古史現代化了。然而作者確實是生在希臘的古典時代,而且是伯羅奔尼撒戰爭中雅典的一個方面軍的將軍,因戰敗撤職而從事寫作的。

“法治”的城邦

正如自給自足和閉關主義的城邦,在國際交往上要發展出一套國際慣例和國際法的萌芽來一樣,城邦公民集團“輪番為治”的原則,也使得它必須發展出一套國家法和私法來。換句話說,城邦必定是“憲政國家”或“法治國家”。城邦既然是“輪番為治”的公民團體,城邦當然高於它的每一個個別公民,也高於它的一切統治者,這是城邦的“民主集體主義”——一種以公民最高主權為基礎的民主集體主義,所以,它必須有規章,要按規章治理。同時,城邦既然是自給的和閉關的,它也必須有各種法律來保障這種自給的和閉關的生活,這就是說,城邦要有關於公民資格、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要有行政機構、議事機構和法庭的選任、組織、許可權、責任的法律,這些是國家法,即憲法。還要有關於財產、繼承、契約等等的私法,以及把血族復仇的古代慣例,轉化為國家負責懲處犯罪行為的刑法,於是政治和法律兩者密切相關,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是同義語——柏拉圖的主要政治著作之一題為《法律篇》,亞里士多德同樣性質的著作題為《政治學》。“立法者”(Lawgiver)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典的技術性的編纂者。

由此又派生出另外一種重要的後果。城邦的公民是分為階級的,政治權力的分配,各種政策的制訂和政務的執行,私法、刑法法典的制訂,重大訴訟案件的判決,都與相互衝突的各階級利益有關,一句話,城邦的法律反映統治城邦的階級的意志。雖然如此,凡包括在公民團體內的各階級,既然都有參預議事和審判的權力,這些階級相互之間的階級鬥爭,在一定程度上就會在法律範圍內進行,表現為公民大會內、議事機構內、陪審法庭內的合法鬥爭。唯有當階級對抗不可能在法律範圍內解決的時候,才會演變為政變或革命,亦即演變為法律以外的暴力鬥爭。至於公民團體以外的,亦即在法律上沒有政治權利的那些階級對公民團體或公民團體內某個階級的鬥爭,那只有一開頭就採取法律範圍以外的激烈形態,這就是斯巴達的農奴暴動,雅典等城邦奴隸逃亡和奴隸暴動等等。這也就是說,城邦制度使得公民團體以內諸階層組成為政治上的階級,組成為各有自己政綱的政黨或政派,使憲法範圍內的政治鬥爭直接反映各階級之間的鬥爭。階級鬥爭的這種形態不見於專制主義的王政國家。在那裡,相互對抗的各階級利益不可能表現為各政黨各政派的政治綱領,因為那裡根本不可能存在什麼政黨,鬥爭也不可能在“憲政”範圍內進行,它在平時採取曲折得多隱蔽得多的形式,到矛盾尖銳到極點的時候,就要爆發為武裝起義和王朝更迭了。

城邦能夠發展成為帝國嗎?

本節一開始,我們申訴了城邦與領土國家的區別,然而必須指出,古代希臘並非沒有領土國家型別的城邦。這裡所說領土國家型別的城邦,並不是指若干城邦的聯盟,因為聯邦內諸邦是自治的,它們都具有相對的獨立主權,這裡指的是斯巴達,某種程度上特薩利亞(Thassaly)也是,拿斯巴達來說,它以萬人左右的特權公民統治區域廣闊的“邊區居民”所住的區域和市邑,統治為數眾多的農奴身分的黑勞士。“邊區居民”究竟處在什麼地位呢?修昔底德(Thucydies)告訴我們,斯巴達南邊一個海島錫西拉(Cythara),為邊區居民所居住,有他們自己的城市,在這個城市範圍內他們有某種程度的自治權,然而,斯巴達的軍政大計他們無權參與,他們的城市還有斯巴達特派的“事務官”(總督),他們要交納貢賦。①斯巴達的邊區居民佔地遼闊,錫西拉不過是一個例子而已。以錫西拉的例子來推論,由萬人左右的公民組成的斯巴達國家分明是一個領土國家,錫西拉之類邊區居民城市則是這個領土國家的一個自治市。

① 參看《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商務印書館1960年版(下同),第297頁。——編者注

斯巴達不是嚴格意義下的城邦,西方歷史家通常都贊同這種說法。它在古希臘史中是一個變例。有這樣一個變例,不足以變更希臘史上城邦制度的特點,何況它的政制中自治、自給、主權在民、直接民主等等特點,大體上和一般希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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