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1 / 4)

小說:顧準文集 精校本 作者:竹水冷

隸、外邦人、邊區居民,甚至他們自己家裡的婦女與小孩子的“主人”。希臘的奴隸制(包括農奴制)固然有其自己的歷史,後面我們還要專節介紹,不過城邦及其公民的涵義,本來也不可避免地要引匯出來奴隸和奴隸制的概念來的。

兵制——公民軍

前面已經指出,希臘諸城邦的軍隊是公民軍,它是戰時徵集,平時離營的民兵,每個戰士的甲冑、武器、馬匹,都是由自己出資購辦,而不是由國家供給。戰時在營時期,給養通常也由戰士自備。戰時給養自備看起來是離奇的,但是隻要想到,在著名的幾次大戰爭以前,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希臘諸城邦所碰到的“戰爭”,多半是相鄰的兩個城邦或幾個城邦之間的區域性衝突,戰爭不過比一比勝負藉以解決某項爭端,通常不致發展到有關城邦存亡的地步。那就可以設想,這種制度完全是行得通的。希波戰爭以後,尤其是伯羅奔尼撒戰時及戰後,戰爭愈來愈頻繁,這種公民軍制度也愈來愈行不通。開始是公民軍領薪餉,以後是僱傭軍逐漸取代公民軍,隨之而僭主政治逐漸代替“主權在民”的政體,那時希臘的城邦制度也已經奄奄一息了。

公民軍不是常備軍,僱傭軍才是常備軍。一般說來,公民軍的統帥是選舉的,唯有斯巴達有常任的統帥——它的兩個王。①在古希臘史籍中我們常常讀到,著名的統帥如彼奧提亞(Boeotia)的埃帕梅農達斯(Epaminondas)在他當過將軍,任期已滿而未被連選為將軍的時候,就以普通戰士的身份從軍作戰,順便說說,古希臘的軍隊人數一般並不太多。亞歷山大出征波斯,出發時全軍不過三四萬人。除此而外,戰爭雙方各有三五千重灌步兵的戰役就是很大的戰役了。一方面因為軍隊人數較少,一方面因為希臘人重視個人勇武和體育鍛煉,所以戰爭中的統帥都列在軍陣內參加戰鬥,而不僅僅是“指揮員”。

① 參看塞爾格耶夫:《古希臘史》第162頁。斯巴達的兩個王產生於兩個有勢力的氏族,即阿基太族(Agidae)與歐里篷提泰族(Euripontiadae)。王——巴西琉斯——統率國軍(征戰時由二王之一統率),審判主要有關家族法的案件並執行某些祭禮的職權。——編者注

古希臘的公民軍制和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的兵制顯然大有區別,這裡不打算作詳細比較。軍制不同,武器供應方式也隨而不同。希臘公民軍武器甲冑既由從軍公民自備,所以武器製造作坊是一項重要的私人企業;我國則自殷代以來,武器製造就由王家壟斷,所以有“食官”的“百工”……

官制

“主權在民”的希臘城邦的“官制”,也具有它自己的特色。一般城邦所設行政官員,亞里士多德介紹為:(一)將軍或統帥,(二)市場監理,(三)城市監護,(四)公共水源管理,(五)鄉區監護,(六)司庫,(七)登記民間契約或法庭判決的“註冊司”,(八)執行法庭判決刑罰的“執罰員”及“典獄官”等等(均見《政治學》,第329—338 頁)。這些行政官員都是義務職,不支薪金。其中,執罰員或典獄官有青年公民幫助他們執行職務。其他行政職務,在小邦無須常任吏員,在大邦如雅典,因為政務繁忙,常任吏員不可缺少的,這些吏員就由國家奴隸充當。尤其有趣的是,雅典有常備警察,他們是國家買來的奴隸,通常是斯基泰人(居於黑海北岸南俄草原的一個民族),稱為“弓手”,或稱“斯基泰人”。然而,這些奴隸的待遇倒還不錯,每人每天領取的“給養”相當於出席公民大會或陪審法庭的公民所領的津貼,也可以自行覓取居住的地方等等……

希臘城邦行政官制的另一個特色是,全部行政官員並不組成為某個行政首腦統一領導之下的“政府”。各種行政官員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會或其他相應機構直接選出,各自獨立對公民大會或其相應機構直接負責。這樣的做法,公民大會就要直接處理許許多多具體行政事務,不免有輕重並列本末倒置的危險。為了補救這種缺點,於是由議事會(它由公民大會選任,或由城邦的每一個基層組織如村坊'Demos'各別推選定額人員組成)對應該提交公民大會的各項議案和報告先行預審,分別輕重緩急,也許還附加處理意見,然後提交大會。公民大會人數眾多,無法進行詳細討論,通常只能就議事會提出議案加以批准或否決,所以議事會是一個實際掌握行政權的機構。

以上介紹,實際上已經超出我國傳統的所謂“官制”,亦即行政機構(或者按照西方傳統稱之為“官僚機構”)的職掌、分工、品級、編制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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