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部分(3 / 4)

赤帷裳,惟郭賀為冀州,敕去襜帷。”《釋名》:“衽,襜也。在襜襜然。”雲襜帷,蓋如裳衽下垂也。凡此皆同於《巾車》之安車,但有帷裳,無重翟、厭翟者也。如鍾倫所云“帷裳但結四旁之上際,其四旁下際以翟為蔽”,則安車但蔽上際,不復蔽下際矣。《釋名》曰:“容車,婦人所載小車也。其蓋施帷,以隱蔽其形容也。”若容但蔽上際,不及下際,豈能隱蔽形容乎?如此之類,頗為疏舛。然如辨禘祫、社稷、學校諸篇,皆考證詳核。又如《司馬法》謂:“革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鍾倫據蔡氏說,謂:“一乘不止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是輕車用馬馳者,更有二十五人,將重車在後。”今考《新書》:“攻車七十五人,前拒一隊,左右角二隊,守車一隊,炊子十人,守裝五人,廄養五人,樵汲五人,共二十五人。

攻守二乘,共百人。”又《尉繚子·伍制》:“令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起於五人,訖於百人,蓋軍中之制,自一乘起。此皆一乘百人之明驗,足證其說之精核。又明於推步之術,訓《大司徒》土圭之法,謂:“百六十餘裡,景已差一寸。”亦得諸實測,非同講學家之空言也。

△《周官集註》·十二卷(安徽巡撫採進本)

國朝方苞撰。苞字鳳九,號靈皋,亦號望溪,桐城人。康熙丙戌會試中式舉人,官至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後落職修書,特賜侍講銜致仕。是編集諸家之說詮釋《周禮》,謂:“其書皆六官程式,非記禮之文。後儒因《漢志·周官》六篇列於禮家,相沿誤稱《周禮》。故改題本號,以復其初。”其注仿朱子之例,採合眾說者,不復標目。全引一家之說者,乃著其名。凡其顯然舛誤之說,皆置不論。惟似是而非者,乃略為考正。有推極義類、旁見側出者,亦仿朱子之例,以圈外別之。訓詁簡明,持論醇正,於初學頗為有裨。其書成於康熙庚子。後苞別著《周官辨》十卷,指《周官》之文為劉歆竄改以媚王莽,證以《漢書·莽傳》事蹟,歷指某節、某句為歆所增,言之鑿鑿,如目睹其筆削者。自以為學力既深,鑑別真偽,發千古之所未言。然明代金瑤先有是論,特苞更援引史事耳。持論太高,頗難依據,轉不及此書之謹嚴矣。

△《禮說》·十四卷(副都御史黃登賢家藏本)

國朝惠士奇撰。士奇有《半農易說》,已著錄。是編不載《周禮》經文,惟標舉其有所考證辨駁者,各為之說,依《經》文次序編之,凡《天官》二卷,計六十一條。《地官》三卷,計六十三條。《春官》四卷,計九十五條。《夏官》二卷,計六十一條。《秋官》二卷,亦六十一條。《考工記》一卷,計四十條。

古聖王經世之道,莫切於《禮》,然必悉其名物而後可求其制度,得其制度而後可語其精微,猶之治《春秋》者不核當日之事實,即不能明聖人之褒貶。故說《禮》則必以鄭氏為宗,亦猶說《春秋》者必以左傳為本。鄭氏之時,去周已遠。

故所注《周禮》,多比擬漢制以明之。今去漢末複閱千六百年,鄭氏所謂猶今某物、某事、某官者,又多不解為何語。而當日經師訓詁,輾轉流傳,亦往往形聲並異,不可以今音、今字推求。士奇此書,於古音、古字皆為之分別疏通,使無疑似。復援引諸史百家之文,或以證明周制,或以參考鄭氏所引之漢制,以遞求周制,而各闡其製作之深意。在近時說《禮》之家,持論最有根柢。其中如因巫降之禮,遂謂漢師丹之使巫下神為非惑左道;因《貍首》之射,遂謂周萇宏之射諸侯為非依物怪;因庶民攻說,翦氏攻禜,遂謂段成式所記西域木天壇法禳蟲為周之遺術:皆不免拘泥古義,曲為之詞。又如因含玉而引及餐玉之法,則失之蔓衍。因《左傳》稱仍叔之子為弱,遂據以斷犁牛之子為犢,亦失之附會。至於引《墨子》以證司盟之詛,並以證《春秋》之觀社,取其去古未遠,可資旁證可也,遂謂不讀非聖之書者非善讀書,則詞不達意,欲矯空談之弊,乃激而涉於偏矣。

然統觀全書,徵引博而皆有本原,辨論繁而悉有條理。百瑜一瑕,終不能廢其所長也。

△《周官祿田考》·三卷(浙江巡撫採進本)

國朝沈彤撰。彤有《尚書小疏》,已著錄。自歐陽修有《周禮》“官多田少,祿且不給”之疑,後人多從其說。即有辨者,不過以攝官為詞,彤獨詳究周制,以與之辨。因撰是書,分《官爵數》、《公田數》、《祿田數》三篇。凡田、爵、祿之數不見於《經》者,或求諸《注》。不見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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