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部分(4 / 4)

《注》者,則據《經》起例,推闡旁通,補《經》所無乃適如《經》之所有。其說精密淹通,於鄭、賈《注》、《疏》以後,可雲特出。其中稍有牴牾者,如謂子、男之國不得有中士。考《孟子》稱小國地方五十里,有“中士倍下士”之文。趙岐《注》曰:“子、男為小國。《王制》曰: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孔穎達《疏》謂:“諸侯統公、侯、伯、子、男。”則子、男有中士矣。《王制》又曰:“其有中士、下士,數各居其上之三分。”鄭《注》謂:“上、中、下士二十七人,各三分之。”《周禮·太宰》賈《疏》釋此文,謂:“朝聘之位,次國之上士當大國之中士,中士當下士,下士當其空。小國之上士當次國之中士,中士當下士,下士當其空。故云各居其上之三分。”若子、男無中士,則小國之士不敷三分之數,與《經》文戾矣。

彤又謂:“加田之制,國八十里者,其加田極於百里,四十里者,極於五十里。

二十里者,極於二十五里。”考《司勳》文曰:“凡賞地無常,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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