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年紀和容貌來號召,還可以在大旅社、小賓館中當應召女郎或表演什麼的,但歲月不饒人,到青春褪色之時,便只能窩在華西街那種地方操皮肉生涯,而到了人老珠黃時,更不堪設想了。很少風塵女郎能見好就收,能棄邪從良,能善始善終的,我們無法鼓勵和贊同倩倩走入這條死衚衕!
但倩倩雖僅受兩年小學教育,年紀才十六歲,卻已經像哲學家似的洞悉了人生,能說出“鐘鼎山林,人各有志”這樣的話來了,請問:我們還能拿什麼道理去“扶正”她呢?倩倩的姐妹們,就是她的鄰居,她的社群遊伴,她生活在她們裡面已經十六年了,那兒有牢不可破的價值觀念,她就像投進一個大染缸一樣,連牙齒都染黑了,請問:我們還能拿什麼仙丹來“漂白”她呢?倩倩的繼父年邁多病,她的母親已經改嫁一次,她底下有五個稚弱的弟妹,每一個人都巴望著她掙錢,請問:要倩倩放棄這條路,一家人以後的日子怎麼辦?他們沒有過好日子的權利嗎?倩倩在魚工廠工作,每天早出晚歸,吃冷便當,工作和搭車時間超過十小時,泡在腥臭之中,白嫩的小手,不知為了剖魚而刮破多少次,這樣辛辛苦苦的幹活,每月酬勞是三千六百元,請假還要扣薪,就是到電子公司,待遇也差不多;而倩倩若繼續犧牲色相,這區區三千六百元,三兩個晚上就掙到了,請問:如果是您,當有機會喝香擯時,您是不是還選擇臺灣米酒呢?
任何一個悲天憫人的人道主義者,面對著倩倩這位小女孩的遭遇,心情都會相當沉重的。每個人都會同倩倩情,悲憫她的身世,悲憫她的家庭,也悲憫她所處的社會環境;會為她的無知、她的沉淪、她的自我糟蹋,感到惋借與痛心;會想協助她、提攜她,並期待她過著正常的少女有的——黃金般的、有夢的、絝麗的、聖潔而純真的生活。可是,如果由您處在筆者——這樣一個官方社會工作者的立場,也得承認會有一種無力感和倦怠感,要拯救倩倩這樣的雛妓——她的軀體和靈魂,是需要多少條件來配合,而種種條件的成就,又是多麼困難啊!
如果筆者逼得緊,倩倩要在魚工廠和輔育院之間,做一選擇,她會回魚工廠的,但想象得到的,倩倩在滿十八歲後,就可以正式領到“執照”,可以合法下海伴舞,可以合法下海執酒壺,也可以合法投身綠燈戶,這樣,筆者不過是刁難她,而多讓她那白嫩的小手給魚刺刺傷而已!如果筆者打馬虎眼,她能在中山北路,從一段到七段,過著“志”趣所在的生活,以她的孝順,能多給她母親一點錢,假日回家時,弟妹們拿著她的大禮物,個個笑口常開,皆大歡喜。
筆者——個曾經的觀護人,為什麼常要陷於矛盾、迷惑和痛苦呢?為什麼當時不悄悄告訴她:
“倩倩:去吧!照你的意願去做,想回頭時再回頭。記得常回家看你的娘,多塞給她錢;注意健康,小心懷孕;有空要上禮拜堂,願上帝保佑你!”
二、寫在劉峰松《雛妓哲學家》的後面
我是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第二次入獄的,表面上的罪名是所謂,'侵佔罪“,骨子裡的真相是被國民黨政治迫害,而以司法為手段,置我於獄。我入獄第二天,就碰到另一個被國民黨政治迫害的人犯,在”放風“時候,他叫住我,告訴我他叫”劉峰松“。他說:”運氣真好!真想不到在這裡見到你。李先生,你也到'動物園'來了!“我說:”你的運氣是見到我沒有買門票——'動物園'裡動物看動物,不必買門票。“
峰松是一九八○年“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彰化縣國代候選人”,他被控在選舉活動期間——
“利用競選傳單及公開演講的方式,誣衊我政府與日據時代的日本政府一樣壓制人民,並指'臺灣人民命運悲慘',蓄意煽惑民眾'起來推翻政府'”。
“劉峰松以竟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違反了'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同法第八十六條,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選罷法去年為首次實施,法院對劉某之犯行亦詳予考量,酌予減輕其刑,以示薄懲。”(見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六日國民黨《中央日報》)
所謂“薄懲”之下,峰松被判了三年六個月。在候審期間,他住在上城看守所孝一舍第四十六房,我住第三十二房,成了鄰居。我們毫不“同病相憐”——我們是“同政治犯相連”!
因為比我早到幾個月,我一去,峰松給我不少照顧,但是很快的,他發現國民黨把我放在牢裡,就像把一隻大綠豆蒼蠅放在糞坑裡,很快就繁殖開來。從我這邊他拿得到刀片,看得到《聯合報》,分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