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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區域政府是區域治理最重要的主體。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區域政府是區域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並執行中央政府的相關區域政策。中央政府制定宏觀發展戰略以指導區域發展的執行,其頒佈的法律法規也構成了區域制度環境的基礎。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也會直接參與區域治理的具體過程。此外,中央政府的地方派出機構也在區域管理活動中佔有獨特的地位和作用,對區域社會經濟活動進行指導及宏觀管理。
(2)企業。企業是區域治理的重要主體。企業一般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常趨向積極參與區域治理,以實現其利潤目標。企業參與區域治理的目的在於希望在稅收等政策方面獲得一定的優惠。此外,企業透過與社會各界的溝通,以此為公關手段在公眾面前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從而降低企業的運營成本。
(3)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是區域治理的新興重要主體。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s)具有民間性、非營利性、組織性、自治性和志願性等特點,與政府組織相比較,在有效降低生產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獨特優勢,非營利組織透過自己的各項活動,解決市場和政府無暇顧及或解決不力的社會問題,緩解社會矛盾,促進區域發展。
(4)居民。居民也是區域治理必不可少的一個主體。居民參與區域治理在某些方面可能會與非營利組織有所重疊,因為許多非營利組織所代表的正是居民的利益,反映居民的要求。但這種間接的對區域治理的參與並不能全面反映居民的參與情況。居民參與區域治理的最普遍的方式是透過投票選舉,但無論是從民主政治的內涵還是從公共政策的形成過程來看,居民參與並不僅侷限於投票行為,還應包括對公共事務積極而深入的介入,不僅僅是消極的維護居民自身的利益,而是更多地創造公共利益。所參與的人員也不限於社會或政治精英,還應包括普通居民,他們可以對與自己有關的社群事務具有決定權力。
2。 區域治理主體的參與方式345
(1)政府參與區域治理的方式。政府參與區域治理的方式有:一是政府透過向社會提供法律規範,約束人們的行為,創造穩定的發展環境。政府還提供相應的懲罰措施,以確保法規的執行。二是政府向社會提供一些公共服務,包括公共管理和諮詢等。三是政府還承擔組織區域活動的責任,組織各類區域治理主體就重大區域問題進行討論磋商。
(2)企業參與區域治理的方式。企業主要透過兩種方式參與區域治理,即共同生產和遊說。共同生產即指政府部門透過與企業進行合作,結合政府與社會的資源,共同提供公共服務,以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促進企業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與執行。企業(通常是大企業)還可透過遊說的方式參與區域治理。一方面,大企業由於資產規模大,沉澱成本高,對參與區域治理更具主動性;另一方面,大企業實力雄厚,能夠對區域經濟的某些領域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因此能夠受到政府的重視,它們的一些需求或意見也能夠得到政府的及時反應,因而能夠發揮獨特的影響力。但大企業的遊說有時可能會犧牲一些弱勢群體的利益,從而產生消極效果。
(3)非營利組織參與區域治理的方式。非營利組織可以彌補政府和市場的不足,向社群或成員提供地方公共產品。非營利組織還可代表其成員的利益和政府及其它組織進行協商,為其成員謀取更多的支援和利益,是成員利益表達的重要渠道之一。非營利組織可擔當政府與市場之間的中介角色,成為政府和社會互動的橋樑。
(4)居民參與區域治理的方式。居民參與區域治理有直接參與和間接參與兩種方式。傳統的代議制的參與形式是間接參與,居民參與的過程是由外生力量決定的,這些外生力量界定了議題和決策的程式,也決定了居民參與的範圍。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和各種非營利組織的角色是專家,居民則是顧客,因而很難質疑專家的權威和技術知識。甚至有時專家並不真正瞭解居民的需求。直接參與即指居民深入持續參與的決策過程,居民參與自始自終參與其中,且必須有足夠的時間瞭解相關資訊,而專家的職責在於協助居民認知問題真相、協助居民作出決定。政府、非營利組織和居民在這一過程中是合作伙伴關係。
二、區域治理客體
區域治理的客體即指區域公共事務,包括區域社會、經濟、生態環境、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內容。區域公共事務不僅包括區域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