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部分(1 / 4)

〃區域治理〃和〃區域管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和聯絡(孫兵,2007;郝壽義,2007)。342

(1)二者的相同點。區域治理和區域管理均關注公共領域問題;二者活動的內容相似,都關注區域社會、政治的穩定以及經濟的發展。

(2)二者的差異。第一,區域治理所包含的內容要廣於區域管理。區域治理涉及區域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既包括區域政府的管理活動,也包括區域政府管理以外的諸多問題,如區域環境問題等。第二,區域治理的主體較之區域管理呈現出多元化特點。區域管理的主體是區域政府,其它個體或組織可作為區域政府的協商者和諮詢者,但均不能成為區域管理的決策者。而在區域治理中,除區域政府這一重要主體外,還包含有其它眾多的治理主體,如企業、行業協會、居民等,各主體聯合共同作出有關區域問題的決策。第三,協調機制不同。區域管理的協調方式主要是透過自上而下的等級體系來進行,權威在其中起到關鍵作用。而區域治理更多是透過協商和溝通機制來解決問題,各主體在區域治理中處於的平等地位,並形成區域內部的網路狀結構關係。第四,對區域各利益集團的影響不同。由於是透過協商和溝通機制來解決問題,參與區域治理的各主體都能夠自由表達自己的訴求,並防止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而在區域管理中,由於政府處於支配地位,其權力很少受到挑戰,因而那些接近區域政府的集團往往能夠獲得更大的利益。

三、區域治理的特點

綜而言之,區域治理具有以下三大特點:343

1。強調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在區域發展實踐中,傳統的區域政府組織單一縱向的管理模式已顯現出明顯的侷限性,而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極其有效的制度資源,由於其非營利性、民間性及自治性等特性,使得其在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在區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方面能夠發揮其它組織難以替代的作用。

2。強調公眾參與的重要性

公眾參與是指公眾對影響市民生活的整治過程的密切參與,並介入到決策之中。區域治理之所以強調市民社會的公眾參與,是源於區域基於地方自治和民眾自主管理而對傳統管理模式反省的結果。透過市民社會的公眾參與,有助於形成完善的監督機制,減少政府決策的失誤,使政府更好地服務於社會。透過政府和市民社會之間的合作和互動,構建起一種夥伴關係。對政府而言,可促使運作成本最小化,達到借力發力、調動所有社會資源為公眾服務的效果。

3。以〃協調〃作為解決問題的主要手段

由於區域治理涉及多方面的相關利益,其最終目標是要達到在現有條件下整個區域利益的最大化,即〃多贏〃局面。基於這一目標,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側重各個方面的〃協調〃。各級政府機構、非政府組織以及市民代表摒棄行政級別差別,祛除地方保護主義思想,透過討論、協商或談判等方式,商討特定問題的解決辦法。在政府、企業和市民社會間建立一個資訊順暢的需求…回應控制渠道,妥善處理各方意見,從而達到區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

總之,區域治理理念強調透過協調機制,將由多種組織、多個成員和決策當局共同作用形成的多層次、多變動結構中難以自發連線的成分連線,順應各利益主體共同發展的需要,推動區域發展的有效合作。它既強調區域內部作為區域發展的基礎,又突出區際之間的協調作用;既主張在區域和區際的各個層面之間開展合作,並在合作的前提下展開競爭,又強調透過各成員間不斷地對話和協商,促進各種利益的相互融合,在達成共識、自我約束、建立互信的基礎上,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層次、多元化互動的網路式協調管理局面,實現整體效益最大化。

第二節 區域治理的主體、客體和自組織協調機制

一、區域治理主體

區域發展過程中會出現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等各種各樣的問題,而區域問題的解決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協調,區域各相關利益主體都有積極性充分表達各自的訴求。區域治理是多元化、多層次的主體治理,必須充分吸納區域利益相關者的加入,才能在目標上彙集各方願景,從而共同實現有效、公平的治理,切實解決區域發展問題。

1。 區域治理主體的類別

根據區域經濟執行主體理論,區域治理的主體可分為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和居民四類(孫兵,2007;郝壽義,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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