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理”來考慮的最根本的原因(今天的人們往往以強調“不佔”來為孔子的醉心《周易》辯護)。
《易經》是嚴重傷害中國人大腦的“害經”(4)
違背形式邏輯的“同一律”,事實上就是放棄自然的思考本身,甚至還更是放棄合格的語言功能本身。我認為所有的中國文人和學者都應該認真地來思考這個問題。中國人的語言、中國人的思想、中國人的理論,可以說全都在這個看起來非常簡單的原理(規律)問題上,由於《周易》和儒家經典的反邏輯的思維傳統而翻了大跟斗,甚至還更掉進了至今都難以完全爬出來的(漢語)語言陷阱。換言之,中國人的“漢語”,由於《周易》的反自然反邏輯(首先是反“同一律”)規律的思維傳統,事實上早就已經蛻變成了一種幾乎完全喪失了哲學思維功能的語言。正因為“漢語”是這樣一種存在著嚴重邏輯缺陷的語言,所以自先秦之後,甚至一直到今天,中國人中都沒有可能,產生出哪怕一位,能夠真正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的哲學思想家來。
再談“相對律”。在客觀物件與主觀觀念之間必須始終滿足同步執行的相對律的經驗條件或經驗前提。用過去的說法又叫做必須滿足“矛盾律”的前提,即矛必須只能是矛,盾必須只能是盾,而且在思考或語言運動中,矛必須始終相對於盾,而決不能相互混淆(矛盾)。這條規律主要用來規範主觀認識中的歸納判斷的進行。說得更具體一點,即人們在進行歸納判斷之時,應該始終提醒自己,不要讓自己的判斷陷入完全主觀觀念符號的陷阱之中,而應該讓主觀觀念符號儘可能地始終不離開客觀自然物件。更具體地說,即是應該使歸納判斷永遠不離開實踐的經驗。說得更絕對一點,沒有實踐經驗,就不可能會有真正有價值或有效的歸納判斷。
《周易》明顯又破壞了這條規律。《周易》中的歸納判斷是如何進行的呢?人們在占卜之後得到某種卦符和某種變爻,然後按照這種卦符和變爻去找到相應的卦名、卦辭和變爻的爻辭,然後再根據占卜者的願望,按照與卦名、卦辭、爻辭中的“易(變)”、“象”、“數”等的相關性,由此作出“歸納判斷”。這種“歸納判斷”的過程,可以說全都在主觀觀念的符號中打轉,明顯與任何自然客觀的實踐經驗均毫無關係。這基本上決定了上述“歸納判斷”的無效。如此無效的“歸納判斷”除了用來算命和自欺欺人,事實上根本就不可能會有任何哲學、科學思考的價值。
違背形式邏輯的“相對律”,事實上就是放棄與客觀自然直接相關的實踐經驗,而這卻是惟一可能獲得有實際價值(效率)的歸納判斷的前提。而放棄了有效的歸納判斷,事實上也同樣是放棄了有效的思維。孔子及其後學所編撰的《易傳》(又稱“十翼”),事實上幾乎全都只是在《周易》(卦符、卦名、卦辭、爻辭等等)的符號陷阱之中折騰,僅僅出於臆想地進行著(與占卜者的實踐的自然經驗毫無關係的)“歸納判斷”。很顯然,這樣的“歸納判斷”全都只能是毫無實踐意義的無效“判斷”,如此的“無效判斷”,怎麼可能還會具有“哲理”呢?請問:什麼是“哲理”?我認為,“哲理”最起碼它應該是不違背最基本的邏輯自然規律的論理。這樣的“論理”,《易傳》(十翼)中能有嗎?
再談“充足理由律”。正確的推論,必須具有充分完備的真的前提。在二元論邏輯的表述中,又可稱之“排中律”,即在正反的推論中,或正為真,或反為真,而不可能正反同為真。在關於推理的理論中,亞里斯多德曾提出著名的三段論:大前提,小前提,推論。
《易經》是嚴重傷害中國人大腦的“害經”(5)
《周易》的違背“充足理由律”是必然的。前面說的同一律、相對律和充足理由律,三者之間不僅相互獨立,而且彼此一環扣一環,尤其前環扣後環。即是說如果不能滿足“同一律”,則也必不能滿足“相對律”,因而也更不能滿足“充足理由律”。
對於《周易》來說,顯然如此。《周易》是純粹的“巫術算命”之“書”,暫且不論。而《易傳》則被儒家文人們普遍認為,是孔子或其後學用“哲理”來解釋《周易》之“書”。且讓我們來具體看看,它的“哲理”之中具有一些什麼樣的推理。“乾,天也,故稱乎父;坤,地也,故稱乎母;震一索而得男,故謂之長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謂之長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謂之中男;離再索而得女,故謂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謂之少男;兌三索而得女,故謂之少女。”(見《易傳》中的《說卦》)請問,這裡的“推理”符合“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