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3 / 4)

小說:私人生活史2 作者:白寒

隸錯誤行為的家族法庭變得別無二致的時候,自由觀念就此雲蒸霧散了。這一轉變需要時間:鄉村地區的馬松人中,經歷了三代人的時間,憲章的撰寫者才不再提及奴隸和自由民之區分。然而,五十年前,語彙terra francorum(指為公共目的為自由民保留的土地)已經被廢棄不用,因為到這個時候,所有的農民——不管是自由民與否,在領主的控制下都可以使用公共土地。早在1062年,一名書記員在草擬捐贈法時提到,作為奴隸的人可以構成捐贈物,但是他不得不補充一句——“這些奴隸,不管是自由身還是非自由身”,因為理論上的區分還沒有完全從記憶中消失。但事實上,他們被佔有他們的人毫無區別地捐贈出去;似乎他捐贈的只是一群家畜。

私人領域侵入曾經統控“貧人”權力的第二個結果是,那些行使著強制權力的人開始認定,不僅僅騎士,而包括在他領地上居住但人身上並不依附於他們的所有人,都必須向主人宣誓效忠。“克呂尼憲章”講述了1030年左右發生在索恩河岸邊一個村莊裡的小插曲:一個“自由人”來這裡定居,並“自由地”生活了一段時間,但他在某個時候突然發現,他必須向當地的領土“宣誓”,拉丁文裡意思同樣的詞mendatio,其用法是指戰士的宣誓。在這裡,兩者之間的禮儀姿態可能大不相同;但結果是一樣的。這個農民的宣誓效忠不僅讓他成為領主家屬的一員,而且也成為領主家族中的一個成員,必須為領主服役的低階依附者群體地位低微,不能像騎士那樣與領主有著父子般的親近行為,只能恭順地服從於領主。這樣的農民,已經不再是他自己的主人,而是他人財產的一部分。十一世紀,馬松地區的富人像買賣奴隸一樣買賣自由人(francs)。 雖然他們仍然叫做自由人;但卻世世代代依附於土地上。 他們的庇護者可以隨便進入他們的家並有權沒收他們的部分財產;沒有主人的同意他們不能結婚。等憲章中的語彙反映這些現實變化時,一個世紀的時間已經過去了,憲章中開始使用兩個極具啟示性的語彙概括依附者的特徵,法律曾經認定的身份區別在這些依附者中已無蹤可尋:主人說,這是我“擁有的”的男人;也就是說,他屬於我,他是我的私人財產;或者說;這是我的“民眾”(homme de corps),也就是說,他的身體是我的。

封建主義與個人權力(5)

領主之威權很少成功地征服他們城堡統屬土地上的所有“貧民”,居住於他們轄區內的騎士的家庭傭僕,免於他們權力的管轄;儘管他們也屬於“民眾”的一員,但他們的身體屬於另一個主人。1282年頒佈的奧朗熱城法令宣佈,這類人“享有客居權力”,也就是說,附著於他們私人房子上的“權力”足夠大而且受到足夠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獨立於城堡之外。免於領主權力管轄的男人和女人們,在法令中被稱為居民(manentes);對他們來說,加在他們身上的領主的權力要輕得多,且從來沒有完全喪失其公共性的特徵。1042年之後編纂的“唐德憲章”中提到了伯爵應得到的服務,它對農奴(homines de sua masnada)的無限義務和“客居者的有嚴格限制的義務做出了明確的區分。

即便這類人,他們比較成功地抵制了領主權力,他們的父輩拒絕履行臣服儀式,加入領主日益擴大的家族;但仍然要服從自稱是他們“主人”(dominus)的人的各種命令。而且,他宣稱提供的保護要求得到的回報呈現出一種家族色彩。在特定的日子裡,他們被要求向領主恭奉“禮品”,儘管他們不再被要求服軍役;但作為對軍役的替代,他們必須服勞役,或者在他們主人的庭院裡做強制性的勞動;他們必須去他的房子拜訪,與他比鄰而居,遵從他的各種規約命令。被稱為膳宿權——在自家房子裡把領主當作客人接待的義務——的各種領主權利亦產生類似的結果。這些領主權利的公共起源是無可爭辯的:中古晚期,巡遊各地的行政官由市民提供膳宿。

十一世紀和十二世紀,這些義務性的接待定期地打破了保護村民私人生活的屏障。領主及其扈從們到來,在農民的庭院裡飼餵馬畜,在他的土地上紮營。男人不得不日夜陪伴領主或他的某位騎士。如此粗暴的侵擾激起了抵抗,但即便這種抵抗取得成功;從領主那兒嬴得將來限制膳宿權使用的承諾;但仍需支付同等價值的實物。表面上的自由農必須從酒窖裡獻出葡萄酒,從他們的揉麵槽裡獻出麵包,從保險櫃裡拿出金錢;當領主在村裡留宿時,他們必須為其配備舒適的住房。贏得這種特權或豁免權,對民眾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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