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2 / 4)

小說:私人生活史2 作者:白寒

中世紀,人們都在反抗;有時是公開的,但更經常的是秘密的和消極的抵抗。在幸運的地方,尤其是山區,反抗經常獲得成功,在南部基督教徒聚集的城市也獲得了成功;這些城市在十一世紀貿易衰退之時維持了它們的活力。在這些地方,騎士不只是維持自由的主要力量,他們還有能力與其他自由人聚合起來共同執行裁決或發動戰爭。除了騎士,這份會議記錄還提到“有產之人”(boni homines),或者,城市裡指的是“市民”(cives)。(在前面提到的比薩人軍營裡,市民並不睡在軍營帳篷的內圈裡,而是隨時全副武裝,準備向馬略卡人發起攻擊。王公—大教主猶如講臺上的演說家大聲鼓動他們,激勵他們進攻。)在騎士的“臣服”和“遵從”觀念下,公民觀念意識仍然殘存於民眾內心深處最底層。儘管大眾也是被馴化; 但他們與騎士的差異很大。“公共法官”(在昂斯參政會里,遲至994年仍然這樣稱呼代行王權的人)對待他的騎士就像對待自己的兒子、女婿和侄子;他對待那些在他管治領土內的其他居民就像對待自己“家庭”裡的成員,鑑於“家庭”這個詞彙的主要意義,這意味著他們是他家中的奴僕。在這裡,私人模式不是血緣型的而是奴役型的,這個烙入當時人思想中的社會圖景,是中世紀早期農村莊園大地產的一種殘留形式。在這裡,城堡被視為一座“佔據主導地位的庭院”——即卡洛林王朝時代任何一座大型莊園裡中心位置的庭院,它環繞著主人的居所及附屬建築。類似地,城堡周圍農民居住的小庭院,與卡洛林王朝時期貴族安置其人身依附者的農奴小屋相似。

實際上,卡洛林王朝的君主們所做的就是,讓那些農奴夫婦在小塊土地上安頓;讓他們有生兒育女並將孩子養大成人的能力。這證明是他們管理自己的人口或牲畜資產的最有效率方式,人口和牲畜構成了主人勞動力的來源;它為莊園主提供了維持和繁衍農奴人口的有效手段。唯一的缺點是,給農奴們提供小屋,主人讓他們的活財產得到了些許私人生活的空間。然而,主人的這份禮物並不那麼慷慨:足夠幸運的農奴得到主人賜予的屬於歸己所有的小塊土地後,他們有義務從每二天或三天裡抽出一天時間,到主人的中心庭院裡做主人吩咐他們做的任何事;在為主人服務的那些天裡,他們在主人家的餐廳裡進餐,因此併入到主人家的家庭成員中。他們的妻子有義務與其他各個等級的女人們一起進行公共勞動。當需要補充自己全職的僕役時,主人可以從農奴的小屋裡挑走他們的孩子。主人可以從奴僕身上拿走任何他想要拿走的東西:如果高興,他可以把他們的女嫁出去 (如果女孩的父親希望保留自己將女人嫁於何人的權利;他必須向主人交納一定的費用);他還可以拿走農奴們遺產的一部分(男人死後的家畜以及女人死後的衣物)。農奴的庭院與自由民的庭院不同;不受防止被沒收的法律保護;他們實際上只是主人住宅的附屬物。正如他是自己烤箱、馬廄和穀倉的統治者一樣,主人也是這些男人、女人、孩子、動物和附屬物的統治者。

封建主義與個人權力(4)

十一世紀初期,當社會開始向封建化的方向演進時,那些掌控行使著曾經是公共權力的殘餘的人,開始尋求確立私人領地的管理原則,即他們的領地就像偉大的卡洛林王朝君主的莊園那樣。除了騎士向自己的農奴勒索盤剝之外,主人們還竭力敲詐剝削所有的居民和過路人。隨著公共權力的機構被用於統治那部分未武裝的平民;公共權力日益呈現出一種領主特徵。公共高階法庭轉變成了家庭聚會;王公伯爵與他的親戚、采邑佔有者和私人騎士一起加入進來。類似地,在鄉村舉行的審判狀況不佳的自由人的各種*,也變成了家庭審判臺。城堡主委派一名自己的僕役主持這些私人法庭;而窮人,不管他是什麼身份地位,所受到的處罰之重,一如過去莊園裡奴隸所受到的懲罰。

在馬松地區,這種轉變到1030年就已經完成。在其它區域,這種轉變發生得較晚。但在每個地方,這種轉變的結果就是,以前被視為自由民的窮人與其他人之間的差別消失了。(我使用的“窮人”一詞如同當時的用法一樣;指所有那些沒有權力並臣服於城堡禁令管治的人。) 這一切都是自然形成的;因為自由觀念依然鮮活地存留於村莊*中;人們知道某某有權力在*上坐下,而其他一些人則被排除在*之外,因為他從生下來就從屬於某個人;或者,某個女人(引用抄錄於克呂尼檔案室的一份十一世紀的文獻)可以 “合法證明” ,她不是那個宣稱是她主人的男人的私有財產。當這些曾經屬於公共性質的*,與主人懲罰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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