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副部長與遠華走私集團的首犯稱兄道弟;甚至站在與公安隊伍對立的立場上,干預辦案,為行賄者、走私者出謀劃策,鼓勵他們狀告下級公安機關幹警。李紀周為了個人利益,不顧人格和尊嚴,同時也喪失了黨性,喪失了原則。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和國家多年來沒有間斷過嚴肅黨紀國法,懲腐肅貪。但李紀周對政府決策和人民呼聲充耳不聞,對黨紀國法視而不見,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變為為自己謀利的工具,給我們黨和政府形象抹黑,給黨和政府威信造成惡劣影響。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結果都是極其嚴重的。”
稍稍停頓,方工繼續陳詞: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國家正在改革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力發展生產力,必須有一個全國人民同心同德、為振興民族、建設國家努力奮鬥的良好環境。然而公務人員中少數腐敗分子,濫用職權,為滿足一己私慾,為所欲為,置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於不顧,瀆職弄權,大搞權錢交易,傷害了人民群眾的感情,破壞了黨風、民風、社會風氣,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特別是司法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腐敗、高階幹部的腐敗,更是危害嚴重,惡果明顯。李紀周的行為正是這樣。他是司法腐敗中很典型的例子。如果任由這種犯罪蔓延滋長,我們黨將喪失人民群眾信任,我們的國家政權將受到嚴重腐蝕,社會主義改革開放事業會被葬送,亡黨亡國的悲劇必定難以避免。
“這種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受賄行為,為國情所不容,為民心所不容,為國法所不容。無論什麼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無論職務多高,功勞多大,只要觸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擔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維護國法的尊嚴,才能警戒人們遵守法律。正因為如此,我們依法將李紀周受賄案提起公訴,提交法庭進行審判。
“綜上,李紀周多次收受大量賄賂,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特別嚴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利益,對這樣的行為必須依法嚴厲懲處。
“為了有助於公正地審理此案,我們也提請法庭注意被告人李紀周在檢察機關偵查本案中,偵查後期、審查起訴期間及今天的法庭審理中,有較好的認罪態度。”
“以上是我們的公訴意見,請法庭採納,作出公正判決。”
這份公訴詞非常精彩,有理有據,從法律的層面剖析了李紀周的犯罪性質、危害,又對李紀周的認罪態度給予了肯定,充分體現了依法辦事。
對於公訴人的指控,李紀周先是表態認罪服法,同時為自己辯解:
“首先,起訴書的指控我都認罪,我不反悔。但起訴書個別地方的表述不準確。一、梁耀華給李莎娜300萬港幣,我確實沒有出面,也從來沒有同李莎娜商量過,李莎娜也沒讓我出面。錢不是我給,也不是給我,是他們告訴我梁耀華要給。二、我過問新英豪公司的事,因為它是公安部下屬協會的公司,我分管協會。我過問並沒有讓他們放貨,過問是正當履行職責。我過問海南奧林匹克勇士號是正確的,造成的後果與我無關……
前車之鑑,令人警醒
我相信李莎娜說的是真話,偏聽偏信……三、我認為我個人是自首……四、立功的事,……我認為我是重大立功。“
也許是想把“好態度”繼續保持下去以利於求得稍好的結果,李紀周的辯解雖十分堅決卻並不激烈。然而,辯護人的辯護仍異常尖銳:“雖然李紀周自己認罪,但辯護人是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辯護。透過法庭調查,起訴書存在三個問題: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適用法律不當;三、李紀周具有自首情節和重大立功表現。……”
這一番唇槍舌戰,使庭審進入一個又一個高潮。法庭旁聽席上的人們屏息而聽。
公訴人幾輪答辯之後,辯護律師放棄了無罪辯護,退而為李紀周爭取輕判。他們提出,李紀周的立功情況尚待查實,認罪態度也一直很好,這些都應該納入量刑的考慮,判決要充分考慮社會效果。
法庭進入了被告人最後陳述階段。
開始幾分鐘,李紀周顯得有些緊張,這位慣經大場面的人物,如今第一次作為被告人站在莊嚴的法庭上,這樣的發言對他也是絕無僅有的。不過畢竟是見過大陣勢的人,很快,他就穩定了情緒。
“今天法庭公開審理,是客觀、公正、依法的。我真心實意認罪服法。由於過去放鬆學習而犯罪。我對自己的犯罪很痛恨……法庭怎樣判我都不過分……無論如何我都是罪有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