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家庭中
觸及公民,而在私人場所,個人不被騷擾的權利應當大於那些侵入者的言論自由權”。
這就是著名“FCC對太平洋基金電臺”案,該案為廣播電視臺的內容制定了一個模糊的審查
標準:“按當時社群標準衡量來看、與性和排洩有關的、公然的、冒犯性的下流內容”――姑
且稱其為“下流與否標準”,其法理基礎為“廣播電視對私人空間獨特的滲透性”。直到今天,
美國廣播電視裡的“beep”、人體敏感部位的馬賽克、以及一些色情節目和廣告只有在有線
電視或者深夜時段才能播出等現象,都與該判例有關。
如果說這個判決還只是試圖保護未成年人“不被冒犯”,FCC和一些廣電公司網路聯手推出
的“家庭收看時段”,則和我們中國廣電總局的“主旋律”心態有點異曲同工了。
70年代初的時候,美國許多人對遍佈電視的暴力、色情節目已經牢騷滿腹了,74年一個
8
歲的小女孩被她的朋友們給強姦了,而她的朋友們強姦她,據說是想“模仿電視裡的鏡頭”。
這事激起了強烈民憤,國會做出反應,敦促
FCC加強管理。FCC則開始給各大廣電公司“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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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工作”,說服他們將每晚
8至
9點的“黃金時段”定為沒有任何暴力、色情內容的“家庭
收看時段”,以宣揚“主旋律”。
可惜,雖然一部分美國人對於“主旋律”情有獨衷,另一部分人則“吾愛主旋律,吾更愛自由”。
拿“家庭收看時段”來說,1975年才開始實施,1977年就被法官弗古森宣判無效――他甚
至都沒有援引第一修正案,只是指出該行政命令在程式上的漏洞:FCC私下裡給三大廣電
公司“做工作”,沒有經過廣泛的公眾聽證和合理的立法程式。
便是對“下流與否標準”,也是民怨不斷。很多人攻擊它侵犯言論自由,剝奪公眾選擇的權利,
認為廣播電視“獨特的滲透性”根本經不起深入的推敲,用同樣的法理甚至可以為報刊書籍方
面“危險的審查制度”辯護。同時,時不時就有電視臺或者電臺將
FCC告上法庭。1994年
“FCC對特納”的案例中,法官判決“下流與否標準”不適用有線電視。1996年,國會透過“通
訊分寸法”,試圖限制網路上的下流語言,但是
1997年“美國公民自由協會對裡諾”的判例
中,法官認定“獨特滲透性”的法理基礎不適於網路世界,從而宣判“通訊分寸法”違憲。
FCC當然不甘心於節節敗退――畢竟,它左邊是那些要求更大自由的公眾,右邊則是那些
抱怨電視內容太糜爛的公眾。比如,
03年一年
FCC就受到觀眾投訴
24萬起。FCC透過罰
款等手段,不斷打擊那些“下流”的節目:比如美國著名的廣播節目主持人
Howard Stern,
就因不能“忌口”而被多次罰款。2004年珍妮·傑克遜在一次全國轉播演出中的“露乳頭”事件
激起了公憤,FCC對轉播該節目的
CBS電臺開了
55萬元的罰單,並藉助民意乘勝追擊,
加大對廣播電視的“監管力度”。2006年
6月布什簽署“通訊分寸實施法”,為強化聯邦通訊
委員會的審查權提供了新的法律支援。
目前只能說
FCC和“言論徹底自由”派在這場“審查持久戰”中各有勝負――FCC為了保護未
成年人,守住了“下流內容審查”的底線;“言論徹底自由派”雖然無法徹底推翻“審查”,但將
審查抵制在一個最小化的程度。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說中國的廣電部門“總急”,美國的
FCC則是“有點急”,區別在哪呢?
首先,在程式上,與中國廣電總局“一句話定乾坤”不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