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愛達和的郵局工人贏得了
2000萬美元的賠償額,同時默克公司還要為此接受
2700萬
的罰款。判決的理由仍然是:默克公司沒有在廣告及標籤中提供足夠的警告。目前,默克仍
然任重道遠:還有
28000個
Vioxx官司要一個一個打呢。
這點事在中國,一個醫藥公司也許可以和法官一餐飯或者一個紅包“搞定”,但是在美國,默
克公司不得不為此接受“千刀萬剮”。在這個背景下,也就能理解為什麼輝瑞醫藥公司會在
06年放棄研製一項降膽固醇新藥了――雖然已經投入了
8億美元,但是試驗顯示該藥增加
病人的死亡率。前車之鑑,後世之師,就是扔掉那
8億,也不能被人民群眾追殺得無處可
逃。
這樣重大的商業事故,導致的不僅僅是醫藥公司從此更謹小慎微,而且也給制度改進提供契
機。Vioxx出事以後,就有議員
05年提案“藥品廣告責任法”,要求一個新藥必須在試用三
年之後才能開始面向消費者作廣告。事實上,有不少社團乾脆要求政府下令禁止針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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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醫藥廣告。提出這一主張的社團表示,鉅額的廣告費提高藥品成本和價格,又容易誤導公
眾,得不償失。
當然,增加藥品安全,不僅僅是廣告監督的問題。廣告監督僅僅是藥品安全監督的一小部分,
其他更重大的環節包括藥品的嚴格審批程式、審批人員的資格認證、對消費者申訴的處理機
制、司法機構的獨立裁決等等。
那麼,美國對保健品廣告,又是如何管理呢?首先,保健品不是藥品,根據法律規定,它的
上市不需要經過藥檢部門的審批,但是在藥品說明書上必須註明它的功效“沒有得到食品藥
物局驗證”。同時,在廣告中可以宣傳它對身體“結構或者功能上的好處”,但是不得宣稱自
己能夠“治療任何疾病或情況”。其次,即使是保健品,一切廣告資訊都必須是“真實的、沒
有誤導性的、有科學依據的”,而且這個科學依據必須“有力而可靠”:由專家以公認的方式
研究試驗;資料結果不能有選擇性,產生資料的附加條件不得隱瞞。尤其被強調的是,個人
經驗,即使是真實的,也不能算作科學依據。再次,與藥品廣告相同,保健品廣告中必須交
代此藥的副作用和風險,而且這個交代必須以醒目、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現。比較有意思的
是,法律還規定,不僅僅是產商,而且“產品推廣中任何有關方面,包括廣告商、發行商,
零售商、電視臺等等
”,都有義務確認廣告的真實性和科學依據的充分性。
最近,中國
315晚會曝光了藏秘排油,批判其誤導性的廣告,其代言人郭德綱也因此受到
批判,據說一個老頭還打算起訴郭德綱。這事怪不怪郭德綱呢?中國的法律我不太清楚,但
是如果按照美國法律“任何方面都有義務”的說法,這個老頭兒起訴郭德綱不是全無道理,當
然他更可以以同樣的理由起訴廠商、廣告商、發行商、零售商、電視臺等等。不過,雖然這
事郭德綱有點責任,但主要肯定不是他的責任,而是政府監督機構的責任:警察不抓小偷,
還能怨路人不見義勇為?消協與其苦勸明星們不要濫作廣告,不如勸國家藥檢機構強化管理,
勸人大增加相關立法,勸法院為民作主,勸這些權力機構追問吹牛不打草稿的廠商:你有什
麼科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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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管得著嗎
有一次看美國某地方選舉的電視辯論,主持人問幾個候選人:你們認為政府的目的是什麼?
我當時一愣:好大的問題啊。
這個問題貌似簡單,似乎所有人都能夠給出一個“正確答案”,但對它的回答及爭論,實際上
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