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上的選舉捐款,各黨派候選人都必須上交收據,並用其選舉開
支進行核實。根據聯邦選舉委員會對這些收據的統計,大體而言,在近期選舉中,除了聯邦
政府的公共競選資金,候選人的私人資金有
4個來源,各佔資金的
1/4左右:一是來自個
體選民的小額捐款(200美元以下的捐款);二是來自個體選民的大額捐款(200美元以
上,1000美元以下的捐款);三是來自各個公司、工會或其他民間組織設立的“政治行動
委員會”的捐款(5000美元以下);四是各個政黨對其候選人的
“嫁妝”(一個人一年最
多可以向一個政黨捐助
2萬美元資助選舉)。這
4個來源,由於數額受到法律調控,被稱
為“硬錢”。
從上面這個統計結果,大家可能看出,如果一個選舉陣營是一個股份公司,控股的主要
還是“散戶”,“大股東”的影響力有限。大家可能納悶,資本家那麼有錢,幹嘛不多砸點
錢,搞個“大股東”噹噹?我要是比爾·蓋茨,乾脆把政府當“二奶”包了,反正咱有的是
錢,從我幾百億美元的資產裡掏出三五億來搞選舉,選上的總統議員還不都是該給我捶背的
捶背,該給我洗腳的洗腳?
當然好在我不是比爾·蓋茨。就是也沒用,立法者早就識破了我這種人的險惡心理。
1971年的“聯邦競選法案”是美國第一部系統規範競選籌款的法律(後於
1974年補充修
//blog。sina。/s/blog_61389f6f0100fpwn。html
正),它規定:在一次選舉中
;個人給某一個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
1000美元;一個“政
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
5000美元;個人一年可以資助選舉的捐款,不得超過
2。5
萬美元。同時也規定了競選的總花銷不得超過一定上限。就是說,就算我是比爾·蓋茨,對
某個候選人情有獨鍾,嚴格地說,我一年最多也只能掏
2。5萬美元來支援他當選。當然了,
如果我發動七大姑八大舅、公司的各個員工在各級選舉中
“捆綁”支援各方選舉人,可能發
動的錢還是很可觀的,但總的來說,不可能大到可以操控一個選舉結果的地步,離我讓總統
議員來給我捶背洗腳的願望還是遙不可及。
可以看出,這個法案的宗旨是:分散競選資金的來源,避免某一個集團或者個人利用其
財力來操控選舉的結果,努力使公民對選舉結果擁有相對平等的影響力。可以說,1971年
的競選法案是“政治平等”的一個勝利。不過,這種對“政治平等”的追求,很快遭遇到一
個挑戰。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之間古老的悖論,在競選籌款問題上,顯露了出來。
硬錢不夠,軟錢來湊
1975年,參議院
Buckley向最高法院上訴,稱
1971年的“聯邦選舉法案”違反了
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因為限制選舉捐款和花費就是限制了政治辯論的深度和廣度,從而限制
了“言論自由”。最高法院
1976年對這個案子的最後判決是中立性的:它對“個體捐款數
量”和“候選人花費總額”作出了區分,保留了對個體捐款數額的限制(即個人的
1000
美元限制和“政治行動委員會”的
5000美元限制),但是廢除了對一次選舉花費總額的限
制,因為這種限制“勢必減少討論的議題、探索的深度、聽眾的數量,而現代大眾社會里,
任何一種大眾溝通交流都需要花費金錢”。可以說,1976年這場法庭戰役,“政治平等”
和“政治自由”,各有勝負。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活人不能給尿憋死,更不能給錢憋死。雖然
“聯邦競選
法案”對個人捐款的數額作出嚴格的規定,那些被捆住了手腳的銀子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