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3 / 5)

小說:民主的細節 作者:大刀闊斧

元以上的選舉捐款,各黨派候選人都必須上交收據,並用其選舉開

支進行核實。根據聯邦選舉委員會對這些收據的統計,大體而言,在近期選舉中,除了聯邦

政府的公共競選資金,候選人的私人資金有

4個來源,各佔資金的

1/4左右:一是來自個

體選民的小額捐款(200美元以下的捐款);二是來自個體選民的大額捐款(200美元以

上,1000美元以下的捐款);三是來自各個公司、工會或其他民間組織設立的“政治行動

委員會”的捐款(5000美元以下);四是各個政黨對其候選人的

“嫁妝”(一個人一年最

多可以向一個政黨捐助

2萬美元資助選舉)。這

4個來源,由於數額受到法律調控,被稱

為“硬錢”。

從上面這個統計結果,大家可能看出,如果一個選舉陣營是一個股份公司,控股的主要

還是“散戶”,“大股東”的影響力有限。大家可能納悶,資本家那麼有錢,幹嘛不多砸點

錢,搞個“大股東”噹噹?我要是比爾·蓋茨,乾脆把政府當“二奶”包了,反正咱有的是

錢,從我幾百億美元的資產裡掏出三五億來搞選舉,選上的總統議員還不都是該給我捶背的

捶背,該給我洗腳的洗腳?

當然好在我不是比爾·蓋茨。就是也沒用,立法者早就識破了我這種人的險惡心理。

1971年的“聯邦競選法案”是美國第一部系統規範競選籌款的法律(後於

1974年補充修

//blog。sina。/s/blog_61389f6f0100fpwn。html

正),它規定:在一次選舉中

;個人給某一個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

1000美元;一個“政

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

5000美元;個人一年可以資助選舉的捐款,不得超過

2。5

萬美元。同時也規定了競選的總花銷不得超過一定上限。就是說,就算我是比爾·蓋茨,對

某個候選人情有獨鍾,嚴格地說,我一年最多也只能掏

2。5萬美元來支援他當選。當然了,

如果我發動七大姑八大舅、公司的各個員工在各級選舉中

“捆綁”支援各方選舉人,可能發

動的錢還是很可觀的,但總的來說,不可能大到可以操控一個選舉結果的地步,離我讓總統

議員來給我捶背洗腳的願望還是遙不可及。

可以看出,這個法案的宗旨是:分散競選資金的來源,避免某一個集團或者個人利用其

財力來操控選舉的結果,努力使公民對選舉結果擁有相對平等的影響力。可以說,1971年

的競選法案是“政治平等”的一個勝利。不過,這種對“政治平等”的追求,很快遭遇到一

個挑戰。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之間古老的悖論,在競選籌款問題上,顯露了出來。

硬錢不夠,軟錢來湊

1975年,參議院

Buckley向最高法院上訴,稱

1971年的“聯邦選舉法案”違反了

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因為限制選舉捐款和花費就是限制了政治辯論的深度和廣度,從而限制

了“言論自由”。最高法院

1976年對這個案子的最後判決是中立性的:它對“個體捐款數

量”和“候選人花費總額”作出了區分,保留了對個體捐款數額的限制(即個人的

1000

美元限制和“政治行動委員會”的

5000美元限制),但是廢除了對一次選舉花費總額的限

制,因為這種限制“勢必減少討論的議題、探索的深度、聽眾的數量,而現代大眾社會里,

任何一種大眾溝通交流都需要花費金錢”。可以說,1976年這場法庭戰役,“政治平等”

和“政治自由”,各有勝負。

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活人不能給尿憋死,更不能給錢憋死。雖然

“聯邦競選

法案”對個人捐款的數額作出嚴格的規定,那些被捆住了手腳的銀子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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