賊心不死,總想在政
壇一展拳腳。於是它們逡巡在選舉過程周圍,見縫就鑽,見空就插,這樣就出現了兩個後果,
一是公司、工會等組織的“政治行動委員會”如雨後春筍般興起(畢竟,5000美元的
捐款限制要更寬鬆)。比如
1979到
1980年“政治行動委員會”選舉捐款只有
6000萬,
而
1999到
2000年則高達
2。6億美元。如前所述,近期選舉中,
“政治行動委員會”的
捐款佔競選資金的
1/4左右。由於“政治行動委員”主要是由公司、工會或一些民間利益
集團組織的,它的捐款逐步增加,使人們開始擔心政治變成政客和“特殊利益集團”之間的
交易場所:利益集團把政治家送上寶座,政治家在寶座上給特殊利益集團輸送“政策優惠
”。
另一個後果就是
“曲線救國”,透過“軟錢”來影響選舉。
“軟錢”是指捐給政黨、用
於非促選目的的“建黨”捐款,因其數額不受法律限制,所以稱之為“軟錢”。按照法律規
定,原本這樣的捐款只能用於本黨的基本建設和運轉,而不允許用於推銷某一個候選人。但
是,七八十年代起,隨著對“硬錢”的管制越來越嚴,兩黨逐步發明出一種鑽法律空子的方
法:從公司、工會、富人或其他組織那裡籌“軟錢”,然後用“軟錢”給候選人作“議題廣
告”(Issue Ads)。廣告中不提及候選人的名字,所以不違法,但是又推銷了某候選人的
政策,從而間接地搭售了這個候選人。就是說,如果我是比爾·蓋茨,雖然我一年只能捐
2。5萬“硬錢”給某黨候選人,但是我卻可以捐
100萬“軟錢”給這個黨。因為“軟錢”
數額不受法律限制,所以它對選舉的影響力直線上升。比如克林頓
1992年當選之後的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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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裡,各政黨“軟錢”的籌款仍只有
4600萬美元,而
2000年布什當選後
18個月裡,
各政黨籌了
2。56億“軟錢”。事實上,2000年選舉年,兩黨共籌集了
5億“軟錢”來影
響各級選舉。由於“軟錢”大部分捐款者是公司、工會和富人,這就進一步強化了人們對腐
敗的“政治交易”的憂慮。
增強“散戶的力量”
順便說一句,如果想當然地認為是“富人黨”共和黨從“政治行動委員會”和“軟錢”
中受益,而“窮人黨”民主黨只能站在一邊流口水的話,就大錯特錯了。不錯,共和黨歷年
來“化緣”能力比民主黨強,但是,在
“政治行動委員會”和“軟錢”的籌款能力上,民主
黨和共和黨實際不相上下,比如
2001~2002年選舉週期,民主黨籌集了
2。46億“軟錢”,
而共和黨籌集了
2。5億,基本持平。共和黨的優勢恰恰是體現在它對“散戶”的號召力,
尤其是捐款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散戶”的號召力。究其原因,一方面據說是共
和黨走街串巷的群眾工作做得好,另一方面是共和黨的主要基礎是中產階級中上層,而這些
人吃飽喝足之後,總還有幾個餘錢可掏。
正是因此,不難理解為什麼“清除軟錢”的競選籌款改革方案,恰恰是共和黨執政期間
透過。從
1997年起,McCain等議員就開始在國會提案改革競選籌款機制,禁止“軟錢”,
“洗滌政治”。2002年
2月,“兩黨競選改革法案”在國會透過,3月,布什簽署該法,
同年
11月
6日生效。該法案的主要條款是:禁止“軟錢”,即各政黨不得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