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表現”的評審程式,而是因為這些律師
對布什政府“效忠不夠”。甚至有人認為這次解僱是對這些律師的打擊報復――報復他們作為
檢察官起訴民主黨員不力,或者起訴共和黨成員太賣力。
比如其中最有爭議的人物南加州律師萊姆。05年她曾經積極調查美國近年來最大的腐敗案
克寧漢姆案,併成功了起訴了共和黨議員克寧漢姆。2006年
5月,她又將調查之手伸向了
國會撥款委員會主席共和黨員利維斯。同時,由克寧漢姆案順藤摸瓜,她又開始調查
CIA
前高官佛格。就在被解僱的前夕,她還在忙於起訴佛格。萊姆在這個關頭被解僱,難怪有人
認為這是共和黨內部的“清洗運動”,與“工作表現”沒有關係。當然司法部還是辯稱,這個解
僱並不是阻止萊姆起訴佛格,因為就在萊姆被解僱之後,司法部還是起訴了佛格。
其他
7個聯邦律師的解僱,或多或少也存在這樣的爭議。比如,新墨西哥州的聯邦律師依
格里塞斯表示,他之所以被解僱,是因為他沒有加快調查民主黨人的投票舞弊案;內華達的
波根,在被解僱前正在調查內華達共和黨州長吉本斯;而東阿肯色州聯邦律師克明斯的解僱,
據說唯一的理由就是布什總統的顧問洛伍想讓他騰出位子,安插他的一個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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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這些爭議的存在,雙方掐作一團。岡澤爾堅稱這次解僱沒有任何報復的企圖,純粹基於
“工作表現”,而“工作表現是廣義而言的,包括政策優先性的安排等等
”,同時強調司法部作
為行政部門,其職能本來就是“為總統服務”,具有政黨性的特點。而批評者則認為,政黨利
益不應當高於國家利益,雖然聯邦律師由政府任命,一旦開始工作,他們應當秉承中立原則。
應當說,在這場辯論中,岡澤爾節節敗退。助手辭職,國會聽證,本人被傳喚,職位岌岌可
危。尤其在他聲稱他並沒有深入參與這件事、但是他的助手在國會聽證中否證了這一說法之
後,連共和黨的很多人都開始跟他劃清界限。布什雖然原則上表示支援他,也一再要求他“做
出更好的解釋”。事實上,布什在這場政治鬥爭中自身難保:他的幾個“愛卿”洛伍、瑪爾斯
等都受到牽連,被國會傳喚。
堂堂司法部長,有總統這個靠山,有“麥爾斯對美國”這個判例的前科,有政府大規模更新聯
邦律師的慣例,竟然不能扳倒幾個手下的律師,甚至可能被他們扳倒,可見在美國,即使是
部長,權力也非常有限。政黨利益不能高於國家利益,政見不能超越公益,是這場鬥爭成為
醜聞的根本原因。
事實上,稍微熟悉一點美國憲政史的人就知道,這場鬥爭其實並沒有什麼新意。早在
1867
年,也就是中國人見到皇帝還在戰戰兢兢地下跪的年代,美國就有一位總統因為試圖炒一個
官員的魷魚而差點被國會炒了魷魚。那就是美國第一個遭受彈劾的總統安朱·約翰遜。當時
約翰遜因為與其戰爭部長斯坦頓政見不合,試圖解僱他。國會聲稱該解僱違反了當時的“職
位期滿法案”,對約翰遜啟動了彈劾程式。眾議院都已經透過了彈劾總統,幸虧參議院以一
票之差將約翰遜從“下崗”的邊緣給救了回來。
之後總統的官員任免權問題就一直反反覆覆。1926年的“麥爾斯對美國”判例中(當時總統
威爾遜要解僱一個郵政官員麥爾斯),最高法院判決“職位期滿法案”違憲,也就是說,總統
有解僱其內閣成員的自由。但是也有法學家說,這並不意味著總統可以隨心所欲地解僱官員,
因為當人員任免影響了政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