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部分(2 / 4)

小說:精神現象學 作者:鼕鼕

即認為人的現實就是他的面貌等等。——真正地說,人的真正的存在是他的行為;在行為裡,個體性是現實的,而且那把所意謂的東西就其兩個方面而予以揚棄的,也正是人的行為。

首先一方面,那意謂的東西是一種軀體的靜止的存在;在行為裡個體性呈現為否定性的東西,它揚棄了軀體的存在才顯出自己來,或者說,它自己才有存在。

其次,行為又揚棄了對具有自我意識的個體性的意謂的不可形容性,因為在意謂裡,個體性是一種有無限規定和可以無限規定的因而不可形容的東西,而在實現了的行為裡,這種壞的無限性則已經被揚棄掉了。行為是一種簡單規定了的東西,普遍的東西,可以在一種抽象中予以把握的東西;它是一件殺人罪行,一件偷竊行為,或一件慈善行為,一件義勇行為等等;總之我們可以說出它是什麼。行為就是這個行為,它的存在不僅僅是一個符號,而是事情自身。行為就是這個行為,有什麼樣的行為就有什麼樣的個人;在這個“就有”或“存在”的簡單性裡,個別的人對於別人而言,乃是存在著的、普遍的東西,不再僅僅是一種意謂中的東西。不錯,他在這裡並不是被認定為精神,但是既然這裡所談的是他的作為存在的存在,既然從一方面來說,他的形象和行為這個雙重存在是互相對立著的,兩者都主張自己是他的現實,那麼,這就毋寧只能肯定行為是他的真正存在;——而形態不是他的真正存在,因為形態所表示的,乃是他以為他的行為所表達的那種東西,或是別人以為他不能不去做的那種東西。

同時從另一方面來說,既然他的行為結果或者說事業,是跟他的內在可能,能力或意圖對置起來的東西,那麼,同樣就只有他的行為成就可以被視為他的真正的現實,儘管他也許會在這一點上發生錯覺,從它的行為回到自身以後誤以為他在內心裡跟他在行為裡不一樣。誠然,一個個體性,當他變成行為的結果,從而把自己交託給客觀的因素的時候,它是可以被改變和被顛倒的。但是,一個行為的性格完全取決於:這個行為究竟是一種持存的、現實的存在呢,或者僅僅是一種不能持存的意謂中的東西。行為的物件性並不改變行為本身,它只表明行為究竟是什麼,換句話說,只表明它究竟是什麼或者什麼也不是。——至於要想把現實的存在分解為象意圖之類精微細緻的玩藝,從而將現實的人,亦即人的行為,回過頭來解釋為一種意謂的存在(就象個人自己也許會給他自己的現實設想出一些特殊意圖來那樣),象這樣的分解工作,我們必須留給擅長意謂揣度的懶漢去做。

這種人,如果他想發揮他那無為而治的智慧,想否認行為動作有理性的性質,從而輕視它,說它不是人的存在,反而把形象、面貌和特徵說成人的自在存在,那麼,他就應該接受上述的那個回敬、耳光,因為這個耳光向他證明:面貌並不是自在,而毋寧是一種可以採取行動的物件。

'Ⅲ.頭蓋骨相學'

如果我們現在檢查一下,看是否在自我意識的個體性與它的外在之間的全部可供觀察的關係裡,還遺留了什麼尚待觀察的東西,那我們就將發現還有一項關係必須由觀察當作自己的物件來加以觀察。在心理學裡,事物的外在現實據說是把精神當作它自己的有意識的對方或映象,而精神可以在事物的外在現實裡得到理解。但在面相學裡,精神則據說可以在它自己的外在裡得到認識,它的外在是一種象語言這樣的存在,它以一種可以看得見的看不見的東西為本質。那麼,現在剩餘下來的還有這樣的一個現實方面有待規定,在這一方面,個體性據說是在它的直接的、堅固的、純然具體存在著的現實裡表示著它的本質。——最後這一種表現與本質的關係,不同於面相學裡的關係,其不同之處在於:在面相學裡,外在現實是個體的一種說話的或傳情達意的現前存在;在個體的行動性的表現裡同時也包含著它的自我反映和自身考察的表現,所以這樣的一種外在表現本身是一種運動,卻又是一些固定不變的特徵,特徵就本質上說是一種中介了的存在。但在尚待考察的規定裡,精神的外在方面終於是一種完全固定不變的現實了,它自身不是一種傳情達意的符號,它與自覺的運動完全無關,而只自為地呈現為一種赤裸的純粹的事物。

'1.頭蓋骨作為精神的外在現實'

首先,就精神的內在與它的這一種外在的關係而言,事情很明顯,這種關係似乎必須被當作因果關聯來理解,因為一個自在存在著的東西與另一自在存在著的東西的關係,既然是一種必然關係,就一定有因果關聯。

現在,精神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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