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3 / 4)

經濟結構轉型以及消費增長解決宏觀經濟失衡的措施短期內效果並不顯著,因此,控制影子銀行體系高速增長的舉措應標本兼治,並保持一定的節奏,逐步以增量替代存量,避免急剎車。

對中國影子銀行的治理建議,可以概括為兩個詞:市場化與透明化,即對商業銀行,在透明化及有效監管的基礎上,放鬆對銀行貸存比及貸款規模的管制,給商業銀行更多的市場化經營空間;對影子銀行機構或業務,或是比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以防止監管套利,或是在承認“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市場化原則下,推動此類機構或業務的透明化執行,明示風險,並建立不同業務之間的防火牆。

(一)對商業銀行

我國影子銀行產生的主要誘因在銀行,因此先要從銀行端出發,透過賦予銀行更市場化的經營機制,理順銀行的經營行為。

當前,中國銀行業舊有的業務增長模式面臨市場變化帶來的種種壓力。市場化的壓力本應用市場化的手段解決,但銀行仍舊面臨的高度管制制約了銀行發展。例如,75%的貸存比紅線忽視了在利率市場化的背景下不同型別商業銀行存款成本的必然分化和商業銀行負債來源多源化的趨勢。在存在單一貸存比的同時,與從緊的貨幣政策對應的存款準備金比率較高,存款準備金比率高達20%,對應的準備金利率只有1。62%,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只有0。72%。貸存比以及貸款規模等管制導致銀行產生“存款衝時點、貸款繞規模”等種種扭曲的經營行為。

然而,在為商業銀行鬆綁之前,首先要使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透明化,增強資本充足率對銀行過度擴張的約束,其核心是使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如實反映各項經營活動的業務屬性和風險性質,並相應計提撥備和佔用資本,使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更加健康。很多監管套利或內部影子銀行,主要是會計報表與會計科目使用的套利。金融危機後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活動加強,很重要的一方面原因就是會計準則的完善。例如,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際會計準則第十條修正案(IFRS10)就明確規定,不再單純根據協議所載明的法律關係去判斷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或設立的對沖基金是否在金融機構自身資產負債表外核算,而是根據銀行對其是否有實際“控制權”,以產品或基金的風險收益是否由投資者實質承擔為依據,以避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隱匿風險。因此,建議監管機構制定“銀行業良好會計準則適用指引”,進一步明確各個科目的適用原則,要求銀行和外部審計師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審慎原則記錄銀行經營活動,監管機構定期抽查,並可要求銀行更換外部審計師,以藉助第三方力量增強監管的有效性。

在透明化的基礎上,監管機構放寬對商業銀行的管制指標,使商業銀行能夠遵循市場原則理性經營,這包括:①取消對商業銀行信貸規模的變相控制。隨著金融脫媒,銀行信貸在社會融資總量的比例已經下降為50%左右,單純控制銀行貸款規模已經不能取得效果,反而催生影子銀行體系,更不利於風險管理。因此,在監管到位的前提下,中國人民銀行應該從數量管理轉為價格管理,更多地透過利率的變化控制全社會的信貸總量。②在現有同業大額可轉讓存單基礎上,儘快推出面向個人、企業的大額存單,豐富銀行主動負債品種。③調整貸存比指標。在《商業銀行法》未做修改之前,順應銀行負債多元化的情況,在完善銀行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同時,調整貸存比指標公式,分母增加資金穩定、期限配置適合(如半年期以上)的同業存款,以及大額同業存單,分子增加一定風險權重以上的投資與同業資產(如75%以上風險資產佔用的同業投資品種)。④儘快使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常態化發展。⑤加快銀行業對民間資本開放,著重發展專門服務小微經濟、“三農”以及提供社群金融服務的民營銀行。⑥引導銀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長效化的經營管理目標體系,監管機構可以建立商業銀行綜合評價標準,在規模、贏利、資本回報(ROE)、風險調整後的資產回報(RAORC)等指標外,增加經營穩定性、資產質量、社會責任、差異化經營等指標,賦予其不同權重,並向社會公開,從而引導銀行更平衡地發展,避免其過度追求規模。

(二)對影子銀行機構或業務的監管

首先,要承認這些機構或業務的市場化屬性,培養投資者與融資人、各相關機構的市場契約精神,認可“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原則,逐步向直接融資與規範的金融市場過渡。其次,總體上要建立統一的資料監測和“一行三會”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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