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體制,建立各類機構與各類業務統一適用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風險準備金比率等基本監管標準,防止出現監管套利或過度監管,加劇金融風險。最後,要堅持法律底線,對一些已經超過監管範疇、觸犯法律的金融活動要堅決打擊。
在大的原則下,對影子銀行要分類管理、區別對待。對幾類規模較大的影子銀行體系,建議如下。
第一,對部分銀行理財、信託等資產管理產品,關鍵是按照“風險可隔離、風險可計量、投資者可承受”的路徑設計,使基礎資產的收益與風險真正過手給投資者,建立不同業務間的“柵欄”,防止風險蔓延。
風險可隔離,是在法律形式、賬戶獨立、會計核算等方面能夠將不同權屬關係的資產相互隔離,並透過在法律地位明確基礎上的有效託管制度進一步確定其資產的獨立性,實現資產、風險與破產隔離。特別是法律形式上應確立銀行理財產品信託關係下受託管理的獨立法律地位,減少“通道型業務”。
風險可計量,是要求風險被隔離後還應公允、透明地計量,即基礎資產的風險被資產價格的公允變化所反映,否則,投資者無法瞭解所進行的投資實際上承受的風險,也就無從談及承擔風險。這就需要改變銀行理財產品主要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