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南北呼應,乘機在北方挑起事端,到時清廷根本無法同時應對。畢竟,以清廷當時的實力,是無法同時打贏兩場戰爭的?
此外,當時臺灣仍受到法國艦隊的嚴密封鎖,形勢險惡。而越南當局在中法戰爭中一味的妥協投降,甚至在法國人的脅迫下公開斷絕了同清廷的宗藩關係。越南的離心離德,也讓清廷心灰意冷,失去了繼續援越抗法的信心和理由。
正是處於多種考慮,慈禧太后在權衡利弊後,決定舍越南而保臺灣,承認越南淪為法國保護的現狀。恰在此時,法國茹費理內垮臺,新的法國政府對持續的戰爭也感到不堪重負。正因為雙方都不想再打下去,兩國間已進行了多日的秘密談判便開始互相妥協,彼此都表現出和平解決的意願。
1885年1月,在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赫德的插手干預下,清政府授權中國海關總稅務司駐倫敦辦事處的英國人金登幹作為中國代表,同法國外交部進行秘密談判。得到清廷授權後,金登幹於4月4日同法國外交部政治司司長畢爾簽訂了《巴黎停戰協定》(又稱《中法議和草約》)。
金登幹籤的只是初步的合作意向書,正式文字還要雙方正式代表重新談判擬定。後來,法國政府代表兼駐華公使巴德諾來到天津和李鴻章進行談判,以敲定和議最後的正式文字。1885年6月9日,中法雙方在天津簽訂《中###訂越南條約》(通常稱《中法新約》),和約共十款內容。
在隨後的1886年到1888年,根據《中法新約》的約定,清政府又和法國簽訂了《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中法界務條約》、《中法續議商務專約》等後繼條約,由此,法國終於開啟了通往中國西南的商業之路。
中法之戰結束了。在這個戰爭中,清廷乘勝求和基本沒有什麼疑問,但中法戰爭到底是不是“不敗而敗”,學界一直爭論不休。
不如來看看條約原文。條約第一款和第二款,說的是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具體來說,就是規定越南境內的事情比如叛亂什麼的,由法國自行弭亂安撫。中國境內的匪黨等事情,由中國設法解決,不要弄到越南來。至於那些在越南的中國僑民,改由法國保護,一視同仁。無論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過北圻與中國邊界,法國並約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法國既擔保邊界無事,中國約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
第二款說,法國與越南自立之條約,不管是已定的還是續立的,都請中國不要干涉,至於今後中越往來,也不要有礙中國的威望和體面。
這兩款的意思就是,越南以後是死是活都改由法國來保護,清廷不必插手。反正大清帝國在越南也沒有行使過什麼實質性的權利,現在又無力承擔義務,天朝的面子問題都是虛的,設法保全就是。至於第一款的後面規定,更像是中法互不侵犯條約。
第三款提出要勘測界址,劃定中越國界。說句題外話,中國古代不存在什麼具體的國界概念,“普天之下,盡是王土”,世界以中國為中心,不用劃界。但是,近代民族國家的觀念興起後,敲定雙方的邊界成為國際通常做法,劃界也是遲早的事情,不提。
第四款講的是對中越老百姓往來兩國的邊境管理,比如發放護照之類的,這些也是歐洲人搞的新鮮玩意,也算是學習西方國家的先進管理經驗了。
第五款說的是通商問題。中國與越南北圻陸路交界,允准法國商人及法國保護之商人並中國商人運貨進出。通商處所在中國邊界的指定兩處:一在保勝以上,一在諒山以北。法國商人可以在此居住,和其他通商口岸無異。中國應在此設關收稅,法國亦得在此設立領事官,其領事官應得權利,與法國在通商各口之領事官無異。中國也可與法國商議,在越南北圻各大城鎮揀派領事官駐紮。
第六款是對第五款的補充,商定以後具體討論關於通商的章程和稅收等問題,這就是後來簽訂的《中法越南邊界通商章程》、《中法續議商務專約》。
上面這兩款,原來的觀點認為是侵犯了中國的權益,說是法國人打通了侵入中國西南的門戶,被罵得很厲害。但以現在的觀點看來,這只不過是一個普通的通商條款,從條約內容上來看,雙方都是平等的,談不上誰侵犯誰的問題。看來,教科書的老調子有點跟不上時代潮流了。
第七款是關於修建鐵路的,法國將在越南北圻一帶開闢道路,鼓勵建設鐵路。“日後若中國酌擬創造鐵路時,中國自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其招募人工,法國無不盡力勸助”。但特別說明的是,“不得視此條係為法國一國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