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幾名男子說她的一名妓女是他們被拐賣的親戚,要她賠付300元作為當初被拐賣的補償。警方盡責地將幾個男子逮捕。這些故事對我們第七章中討論的某些人口拐賣案提出了疑問,它們很可能就是一些精心編制出的騙局。另一方面,新聞報道表明,妓女被拐賣進妓院,但同時也會被拐賣出妓院,而在後者情況下,法租界法庭則往往要把拐騙者拘押,後者有時是來妓院的嫖客,法庭還努力設法找到失蹤的妓女,把她們歸還給“她們的”老鴇。新聞報道雖沒有說明法庭和警方在這種場合是否是在保護老鴇的合同權益或妓女本人的人身安全,但有一點很清楚,216即當局覺得要求維護治安和娼妓業的秩序並沒有什麼不妥。 老鴇們不害怕訴諸法律和執法者,但她們也並不完全依賴他們。1920年,一名姓戴的老鴇為了要找到一名從她的野雞妓院中外逃的妓女,動用了她的親戚將逃跑妓女的兄弟關起來嚴刑拷打,他們懷疑是他將她藏匿。1936年,一老鴇僱用兩個強人開車在各條街上巡查,尋找兩名逃跑的野雞,結果他們發現她倆在一家商店購物,於是把她們強行塞進車內。正如第三章中所指出的,老鴇們(個別妓女也一樣)經常與所謂的妓院保護勢力——流氓或有勢力的大佬——聯手。在野雞妓院裡,這又被稱為“戤牌頭”(撐一個假的旗號)。據說有了這樣有勢力的“牌頭”,就能讓警察對“他的”野雞窩睜一眼閉一眼,妓女上街拉客也不至於被抓被罰。 到了20世紀20年代中期,有報道暗示一些妓院主和妓女加入了“青幫”,並效忠大佬們以獲得支援。老鴇還和某些私家偵探建立聯絡,他們在保護妓院利益方面會做得相當辣手。1929年有一個案例,法租界一家鹹肉莊一名17歲的妓女與一客人私奔。老鴇認定她被一名叫陳阿炎的篾匠帶走,於是帶了兩個偵探去抓他,他們把他關在清江旅館嚴刑逼供,要他交出她的地址。為儘早獲釋,陳佯稱把那女人帶到了浦東,可是當偵探帶他到南碼頭準備渡江時,他跳河自殺了。結果,兩名私家偵探被抓了起來。老鴇使用的另一種保護性策略是對前來妓院的警察或小官員給予特殊的關照,給他們額外的茶點和性服務。民國時期的上海,黑幫與警方相互勾結,它們之間的聯絡由於共同的幫派、利益和經濟收入而愈加牢固。成功的老鴇都躋身於這樣一張關係網中。 被指控的老鴇 對妓院經營者的民事起訴與刑事訴訟相比更是家常便飯。一位從20世紀10年代到20年代一直觀察會審公廨庭審的外國記者這樣寫道:“無數所謂的中國‘歌女’和妓女為獲得自由而訴諸法律、控告她們的主人和老鴇,這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是,當妓女或她們的客人遞上控告老鴇的訴狀時,問題不在於老鴇217對她的妓女是否擁有所有權這一點是被認定的,而是在多大程度上擁有這種所有權。 訴訟中很重要的一項涉及到妓女要同老鴇終止關係,這往往是(但並不都是)因為妓女要從良結婚引起的。19世紀末時,妓女如想離開那堅持不讓的老鴇,則可以告官求準,只要她償還了老鴇當初買她或贖她的那筆出資即可。老鴇有權獲得這筆錢財是沒有問題的,然而,如果老鴇被發現有違反法規之事,那就給了妓女一個獲得自由的機會。例如1917年有這樣一個案例,妓女王月英與其客人吳錦堂結為相好,從此不願與他人同床。她的老鴇逼她就範,這就違反了不得強行逼迫賣淫的規定,王自己進了希望之門,老鴇被罰款30元。1921年,就在公共租界發起要妓院領取營業執照的運動後不久,有一個老鴇不讓一警察為一花煙間妓女贖身,將她轉到另一家沒有執照的妓院幹活,等於將她藏了起來。那妓女不幹,她於是就以這家妓院沒有執照為由,自己去了希望之門。(該案例中的警察出資贖人顯然是件很普通的事,所以沒有引起什麼評論。) 高等級的妓女如需終止與老鴇的歸屬或典當關係,往往會聘請律師來增強自己的談判地位。她們還會利用現有法規所規定的不許從事這樣那樣的賣淫來脅迫老鴇放她們走人。記者兼小說家的包天笑曾描寫了一位名叫朱榜生的“護花律師”,此人在20世紀初異常活躍。一名15歲的高階妓女找他幫忙,因為她的老鴇逼她與她不喜歡的客人發生性關係。朱對她盤問後發現他的一個姓鄭的老朋友曾對她表示過好感。於是朱說服鄭在他訴訟期間替這個女人付她的生活費。朱把這個女人轉移到一家旅店,囑咐她離開妓院時千萬別帶貴重的衣物和首飾,以免被人指控說她偷盜。老鴇發現姑娘不見後,卻不敢報警,因為她怕給妓院帶來麻煩。不久,朱捎信給她說姑娘已控告她虐待她,逼迫她。他邀請老鴇前來談判,說她犯了兩大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