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部分(4 / 4)

 一是將良家女子賣入娼門,二是讓一名幼女出賣童貞。他威脅說警方會干預,她會坐牢;她說她為撫養這個女孩已經花了一大筆錢,她還指望著她以後能給她掙回她的“棺材錢”。最後,朱讓姓鄭的追求者付給老鴇400元,218贖回了那姑娘的自由。朱的名氣因此而大增,許多想離開妓院的高等妓女都來找他幫忙。 1929年小報上報道的三個案例也表明高等妓女打官司的類似模式。在第一個案例中,一高階妓女先被典押給一個老鴇,後老鴇將她買下,並偷偷地把她的童貞賣給了一名嫖客,這使她大為惱火。因此當嫖客把她帶到一家旅館並要她留宿時,她拒絕了他的要求,並請來了一名律師。老鴇眼看要失去對該妓女的控制,便從妓女的抽屜中偷了700塊錢。此時,律師在報上登出一份公開宣告,宣佈該妓女與老鴇一刀兩斷,因為老鴇為了賺錢而誘使她與另一方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看來,律師提出指控使老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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