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年齡很小的時候就開始學藝——往往以養女的身份,還有許多人年紀輕輕則已被典當或變賣當了妓女,在這種情況下,違反年齡規定的事當然就屢屢發生。民國初期,會審公廨每年要審理十幾起指控父母讓不足16歲孩子到妓院去的案例,這些孩子通常被送進去當雛妓或使喚丫頭。這種情況往往是因姑娘的某個親戚或某個匿名者向警方密報才得以審理。法庭要麼判決將女孩送還其親人收養,要麼則把她送交給希望之門。老鴇和男的妓院業主一般會被罰款10至15元,有時則會被判監禁幾個星期至幾個月不等。 然而,要想真正切斷妓院與上海青少年千絲萬縷的社會聯絡則並不那麼簡單。老鴇、姑娘的親屬或姑娘本人經常會來申訴自己可以諒宥的特殊情況。214一名老鴇向法庭解釋說,她妓院中的一群姑娘是在進行音樂培訓,她因此而被判無罪,法官只要求她以後別讓她們呆在那裡就算了。另一個老鴇(在她的律師的幫助下)也成功地論證了她收養的那個女孩已經年滿16歲,所以已不在規定限制的範圍之內。(在此類訴訟中,聘請律師的老鴇一般比不聘律師的境況要好。)有些女孩是母親陪著去妓院的,她們有熟人在那裡幹活。在許多情況下,女孩來妓院看望或與之同住的原來就是她們最親的親人: 其中有些是妓院僕傭的女兒;還有些是老鴇的女兒。法庭審理這些案子時,判決也不統一。有時是要求女孩脫離其母親的監護,有時則要求母親將妓院關閉,還有的時候,法庭乾脆把女孩交還,仍由她母親養育。 在一些法庭判決將女孩送交希望之門的案例中,女孩的家人會前來要求得到監護權。有這樣兩個不同的案例,在一個案例中,女孩的家人說他們的女兒只是去走訪她們當妓女的嬸子;而另一案例是一名14歲的女孩被發現賣身,但她母親和她本人則都要求母女團聚。法庭拒絕了他們的請求,顯然是因為覺得這些當父母的完全沒有負起監護的責任。可是在另一案例中,法庭卻又讓兩位母親把她們的女兒帶回家去,因為她們聘請了律師為她們辯護,並保證女孩再也不到妓院去。有時,警方在要求孩子斷絕與家庭/妓院聯絡時表現得非常堅決,根本不管當事各方的願望和想法。例如,1917年時,警方發現一糊燈籠工匠的女兒被送進一家妓院去學唱戲。她顯然不願獲得救援,她被髮送到希望之門後就逃跑了,警方逮捕了她的母親,要她交出女兒。在這些案例中,法庭顯然成了家庭與國家就哪裡是孩子合適的處所而展開一場拔河的場所。 規定不準小孩進妓院,目的就是要讓一個界定清晰的童年與賣身買性這件事完全隔絕。在法規制定者的眼中,任何違規越界的行為不僅伴隨對孩子的摧殘(毆打或強迫賣身),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種摧殘。然而,這些案例中的種種細節表明,女孩子確實出現在妓院裡——並不一定正在做滿足邪惡嫖客的性需要的那些事情,但她們或許正在那裡學習表演的技巧,她們在走訪她們的親戚,或就住在那個她們所認識的惟一的家中。而老鴇們進了法庭,根本不是一副做了錯事服服帖帖的樣子並很好說話地放棄了對這些孩子的控制,而是要起勁地辯解,認為孩子們在那裡出現是完全正當的。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八章 法律與混亂(七)
作為原告的老鴇 只要所從事的生意不違反某些規定,經營一爿妓院是不算非法的。當老鴇也一樣,而且這些女人在對付妓女和嫖客時,還會理直氣壯地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利益。老鴇會上法庭控告妓女欠了她們的房錢、膳食費,或借債不還。 妓院是公認的做生意場所,因此,警方有責任像對待其他生意場所一樣維持這裡的秩序。當有流氓闖入,要搶劫妓女房中喝酒賭博的客人或偷竊妓女的珠寶首飾時,公共租界的巡捕會逮捕這些流氓。當客人發火將妓院某男傭的頭開啟,租界的警探會把肇事者帶上法庭,課以罰款。老鴇們——即使是下等花煙間的老鴇——並不在行為舉止上表現得好像犯了什麼過錯或要偷偷摸摸似的: 客人如滋事喧鬧,不滿意而摔盆打碗,她們就會告官報警。 如客人企圖拐走“她們的”妓女,或幫助她們逃跑,那老鴇們更會毫不猶豫地訴諸法律或報警。1880年,一老鴇就將一客人告上租界法庭,因為她懷疑他幫助她的一個妓女逃離妓院。該客人予以否認,但法官並沒有因此而認為老鴇的指控不合法,反而還要妓院老鴇繼續提供證據。當武漢、南京等城市裡有妓女與她們的客人一起逃到上海時,她們的老鴇當即會尾隨而來,並以拐賣罪向上海的警方報告。有的老鴇在被指控犯拐賣人口罪時甚至還訴諸法律尋求保護。1936年,法租界有這樣一個案例,一老鴇向警方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