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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公董局的批准。至少到20世紀30年代中期為止,申請開業的妓院業主(大多為中國人和女性)一般都是得到批准的。妓院如果沒有這樣的執照,則時不時會受到查抄並責令關門。在上述兩個租界中,則由巡捕房和會審公廨來查處這類違反執照規定的事情。法庭處理的有關執照案例中的大部分都是涉及中國妓院和妓女的。 在日本佔領時期,上海偽政府仍繼續為娼妓業頒發執照。1938年,政府修訂了關於向舞廳和職業舞女發放執照的規定,儘管按規定是明文禁止“不當活動”的。1942年11月,據報道市政府對娼妓業解禁,警方收集到的統計資料表明,5253名婦女得到書寓說書人、導遊、妓女和按摩師執照。戰後國民黨政府也對妓院和妓女207發放執照和徵稅(見第十一章)。在1949年以前的上海,這種採用記錄在案的辦法來控制娼妓業並以這些記錄作為徵稅的根據的做法,大大遮蓋了廢娼的衝動。 。 想看書來

第八章 法律與混亂(四)

條規構架之警方的規定 對娼妓業的日常監管一般是警方的任務: 由公共租界、法租界的上海巡捕房以及在中方控制區的公安局負責。公共租界警方1926年頒佈的規定第###為:“如有妓女敢在路上拉客取厭行人,一經查出,即由巡捕拘送公廨照例罰辦。”法租界條例中與此對應的也是第###,該條規定,妓女不得結夥調笑,不得表示出輕佻淫蕩的姿態。凡以過分暴露的穿著引誘路人者將被吊銷執照。這些規定都化入具體的案例,1864年至192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會審公廨在辦案和審判時均參照執行。 在上海的中方控制區內,涉及妓女的好幾項行為都為全國性警察條規所禁止。這些條規均由公安局而不是由法院來執行。違反警方管理條例的懲罰規定至少是從1915年起開始實行,條規於1928年修訂並公佈。第43條規定,妓女“秘密地”(無照)拉客、出於不道德的目的慫恿或為妓女提供場所進行賣淫者,將被處以15日以下拘役或課以15元以下的罰款。第45條補充說,“在馬路上或在公共場所語言淫穢、行為猥褻者”(以及裸身行走、賭博或“穿著奇裝異服、有傷風化者”),將被處以5日拘役或課以5元罰款。拘役地點為公安局的禁閉室;罰款必須在判決後5日內交納。判決通常是在犯罪後一天之內完全由公安局作出。公安局還頒佈了關於旅店管理的規定,包括禁止妓女去陪酒或住宿,也不準客人在客房裡招待妓女。隨著娼妓業發展出新的形式,市政當局也相應制定了新的規定。例如,在1936年,社會事務局頒佈了一項查禁嚮導社、舞伴協會以及其他“變相組織”的規定,如有違反則由公安局懲處。 公安局在多大程度上實行了這些法規208是一個比較複雜的事情。一方面,上海的警力不足;公安局在20世紀30年代初僱傭了約4000名警察,而北京的面積為上海的三分之一,人口相當,但警察人數卻大約是上海的一倍。再者,如果考慮到這樣一個事實,即上海市公安局這一時期的大部分警察都來自河北、河南和山東等北方省份,他們說的方言與他們所巡視地區人們的方言有很大的不同,事情恐怕就更加複雜了。在南京政權十年中,警察的頻頻調防和大規模的腐敗已成定式。所有這些因素都意味著,妓女街頭拉客這樣一些輕微的違法行為很可能根本無人過問。而另一方面,在30年代,上海市政府一直感到稅收嚴重不足,每一個局都必須透過某種額外的稅收來支付自己的行政開支。公安局於是就靠違法罰款,這對他們執行條例的積極性起了一點刺激作用。 電子書 分享網站

第八章 法律與混亂(五)

條規構架之拉客與不滿之聲 儘管有許多違反警方法規的事很可能沒有得到處理或追究,但街頭妓女卻仍然被視為違反了禁止拉客的規定而每天都要受到稽查。被指控街頭拉客的妓女有野雞、花煙間妓女、廣州人和俄國人。妓女往往被罰款一至十元后釋放,廣州人因對外國人拉客,罰款數稍高。偶爾會有妓女在保釋期逃跑,不到法庭露面;她們若付不出罰款就被拘禁一週,這樣的事情相對更少見。老鴇與妓院的男店主由於允許妓女拉客或為他們做這樣的事情也被罰款,通常是罰款20元或服役幾周,尤其是累犯。 即使把警察都調動起來去抓捕街頭的妓女,事情也不那麼容易。野雞一見巡邏的過來就會躲到暗處,令法租界的警務處長十分沮喪,1917年時,他曾親自上街去抓了十多個妓女。1930年,在公共租界禁娼十年之後,中國納稅人協會仍向上海工部局抱怨說街頭拉客現象隨處可見。工部局對此無可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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