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答稱警方對這一問題是知曉的,“對於拉客行為,對於將公共設施作為交際場所的現象,是一直採取打擊行動的,而所有起訴案例只要有足夠證據,均得到處理。” 隨著世界經濟蕭條的影響在上海的擴大,209許多人都報道了無照妓女街頭拉客增加這一現象。20世紀30年代初期,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曾組織過幾次打擊街頭拉客賣淫的行動,接到特殊任務後,巡邏隊和便衣偵探橫掃野雞出沒的地區,並用一輛黑色警車把妓女一個一個地押解到各捕房,以示警告。可是,據一本指南書稱,特別巡邏隊一放鬆,妓女就又露頭,不過這一次,她們會聚集到離大街稍遠一點的茶館或比較偏僻一點的地方。1941年,一份新聞報道稱,儘管在公共租界每個月要抓捕500名妓女,但她們中的大多數仍逍遙法外: 成千之巡警,不能從街上肅清她們,有時巡捕光臨到娼妓之街時,則此街上即無女子。彼等俱已逃至另一街上,或躲在低暗處暫避,直至巡警離去此街,始見彼等重行出來。 二戰結束,上海成立了由國民黨控制的市政府,市長辦公室和警方又發動禁止街頭拉客的行動。警方一次次的內部通報表明,警察署長並不能說服其屬下各派出所和巡邏隊的頭頭去鎮壓街頭拉客者。這些部屬因鎮壓不力而捱罵後就呈遞上他們抓捕的拉客妓女的名單。這些名單上盡是重犯者,這表明她們一獲釋放,就又返回街頭。直到1948年,警方的記錄表明他們還在主要大街和百貨公司樓頂花園抓捕妓女,而警署長官也一再要求巡警們認真對待此事。 根據報告中所列舉違法活動發生地點的不同,這些妓女被劃入各不同類別,或被列入未加區別的統計數字,或被當作不服從當局的犯事者,或被當作值得同情的社會不公、法律不公現象的受害者。即便是最充分的新聞報道,所提供的資訊也微乎其微: 妓女的姓名(我們從中可得知其中許多人是結了婚的),籍貫,妓院地址,被發現“強行拉客”時的街名,抓捕她的警探的警徽號,以及被罰款數。有些寫野雞為拉客相互爭鬥、賄賂警察而遭到拒絕的故事,也有細節的渲染。 除了在那些乾巴巴的關於抓捕罰款的新聞報道或在警方內部備忘錄那種官樣文章中提及以外,拉客野雞還是一些回憶錄作者和世風改造的倡導者的話題。這些作者能把大體相同的情節編成大相徑庭的敘述。E·W·彼得斯是1929年至1935年期間在公共租界服役的一名警察,210他回憶了當時每晚在大街小巷都要上演的那種貓捉老鼠(更確切說是獵人打野雞)的遊戲: 由幾名中國警察和一些當班的外國人組成的便衣特別行動隊,每天晚上都受命對這些妓女和她們的阿媽進行圍捕,他們乘坐一輛警車,從晚上9點到凌晨2點,隨時都會出發。 中國的便衣警察等野雞上前來拉他們,然後就把她們及其孃姨一併抓獲,一車車拉到捕房,將這裡擠得滿滿的。有的人喊冤叫屈,有的則大罵警察,或開他們的玩笑,裝出對他們很親暱的樣子。在捕房呆了一夜,到第二天上午10點時,她們被帶上法庭,排成12人一行的隊伍,每人罰款10元(妓女和隨從一樣)後遣散。有時,一上午要審數百人,然後,“這歡鬧的人群便回家再為當天晚上梳妝打扮起來。” 彼得斯筆下的野雞孟浪無禮,壓也壓不住,極其善於賣弄風騷,動輒要捉弄抓她們的警察,並重返她們的老地方。小報記者在描寫這些女人時則不那麼花花哨哨,他們注意到,這個罰款的旋轉門系統使警察和妓女都能從妓女每夜的收入中獲得各自的好處。倡導社會改革的作家則利用這些拉客故事來譴責他們所看到的警方和法庭規定中的種種不公現象。1922年《星期》雜誌刊登的一則故事道出了妓女小說的一些典型特徵: 年輕、無經驗的野雞,為了不讓兇暴的主人發火,在寒夜的大街上追尋客人。一個好心的巡邏人把她抓住,他認為送她到監牢中也比在大街上受凍要好。這個年輕女人這一夜忽而想到死,忽而又想起她的初戀,那是一個店鋪的學徒,他除了給了她應付的買性錢以外,還多給了她幾個子兒。第二天,她同那些因醉酒滋事或偷盜而被捕的一道被送上法庭。她暗自思忖,我究竟犯了什麼法?如若兩人發生肉體交易,何以賣肉的一方成了罪犯,而花錢買肉的一方卻無事呢?法官們就座,一名中國人,一名西方人,以便讓讀者瞭解此案是由會審公廨受理。野雞從未見過官。她決意在輪到她講話時將事情的原委和盤托出。可真輪到她陳述時,她只覺得面紅耳赤,說不出話來。中國法官問她為何當街拉客,可未等她回答,她已被罰款10元。從法庭出來,她見到她的妓院老闆(男)正遞給警察一卷鈔票(究竟是罰款還是賄賂,不得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