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雖說在曝露惡行的警世性文學中,妓女和老鴇總是與許多詐騙搶劫活動聯絡在一起,然而妓女老鴇們真的犯了事的卻也很少蹲大獄。1932年對上海三個監獄(公共租界的海寧路監獄、法租界中薛華立路監獄和中方管轄區的江蘇2號監獄)的調查發現共有359名女犯。其中沒有一個是妓女;有兩名是老鴇,但分別是因綁票和危害家庭罪服刑。調查報告的作者說,在上海,有許多妓院經營者犯罪、被捕,但有錢有勢的老鴇會以賄賂或其他方式將事情擺平,很少有真的坐牢的。女犯中有34名因性犯罪而服刑: 通姦(姦非),色誘(和誘),侵犯性引誘(略誘;這似乎是女對女的罪行,205一女性受騙被囚禁並可能被逼為娼),危害婚姻,有傷風化,以及逃跑(從哪裡或從誰那裡逃跑未具體說明)。儘管報告認定妓院和煙館毒化空氣,毒害當地居民,造成犯罪率的上升,但這種聯絡卻沒有進一步作具體的陳述,也沒有調查資料的旁證。③
第八章 法律與混亂(三)
條規構架之發照和抽稅 在上海歷屆政府管轄下,娼妓業一向是按照地方政府而不是按照國家一級的規定註冊發照並徵稅。④直到20世紀20年代,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官方對待娼妓業仍持頒照經營和徵稅的態度,而不是禁止取締。在1877年,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政府都同意對妓女頒發執照,對妓院和妓女進行登記,對向外國人提供服務的妓院實行每週體檢制。雖然這一點主要是為控制性病的蔓延,其實也有一部分是為保護妓女的需要: 如果妓女認為受到妓院主的不公對待,會審公廨有權關閉妓院。⑤ 1898年,公共租界的妓院又被一道註冊登記法管了起來,這條法令詳盡之至,無所不包,簡直可以和後來軍閥時期企圖對一切活動的東西都徵稅的做法媲美: 若事先未得到工部局頒發的執照——對於外國人來說,執照還必須得到相關國家領事的確認——任何人都不得在規定範圍內開設街市、市場、中國俱樂部、住宿店、樂廳、劇場、馬戲場、電影攝影棚、吃食店,或其他消遣休閒場所、旅館、小酒店、檯球或保齡球房或舞廳、妓院、當鋪、中國貨幣交易所或現鈔零售店、中國金銀首飾店、牛奶房、洗衣房、麵包房、屠宰鋪、車馬出租所、公共停車場、牛馬豬羊牲畜棚;也不得出售或經營店鋪、攤位或場所,用以買賣衣物、紅酒、烈性酒、啤酒及其他含酒精飲料,或買賣任何有害的藥品、毒藥、專利藥和成藥、新鮮肉、家禽、野味、魚類、水果、冰淇淋、蔬菜及其他食品、菸草、彩票或其他中獎機會,或沿街叫賣物品;不得為公用或私用保留、不得行駛、不得供出租用任何汽艇、舢板、渡船或其他船隻、馬、矮種馬、騾子或驢、任何汽車、機器腳踏車或其他機動車輛,或馬車、板車、手推車、黃包車、轎子、兩輪手推車或其他車輛,或駕駛任何電車、汽車、馬拉車;或拉任何黃包車,不得蓄養或擁有任何的狗。⑥ 違反此法規的則要罰款100元,如繼續違反則每日追加25元。⑦很明顯,上海工部局不得不有選擇地實行這一法規,206因此實際上一直到1920年,妓院也沒有實行登記,雖說“對某些當地妓女(為外國人提供服務的)實行登記和體檢制度一直持續到1920年”⑧。 1920年以後,賣淫在公共租界成為非法,但由工部局和江蘇省雙重抽稅的高階妓院則全然是例外。不過儘管如此,各色各樣的妓女仍比比皆是。20年代初,當上海工部局正逐步把公共租界中各種妓女和妓院的執照全部收回的時候,有報道說賣淫女不僅公然違反禁止拉客的規定,而且都幹起了無照經營。⑨警方於是定期對無照經營的野雞妓院進行凌晨突擊搜查,把老鴇和妓女統統抓捕。無照妓女被認定為違法亂紀者,無論她們上街與否。而與此同時,持照的高等妓館的數目則不斷上升;工部局1936年頒發的妓院執照共697份,而1940年則上升到1325份。每一妓院每季度需交稅48元,工部局1939年的純收入為68865元,而1940年為77092元。該項收入成為僅次於飯店和餐館的第二大稅收款項。 相對而言,在法租界,持照娼妓業於20世紀20年代到30年代期間一直是合法的。妓女也都要求進行體檢。1928年,法租界的機構組織統計表將歌妓館和妓院都劃歸為“C類: 為大眾開設的場館”,而不是A類,即“不適宜、不利健康或危險的場館”,也未劃歸B類,所謂“有時可能成為不適宜、不健康的場館”。如需申請C類執照,申請者必須說明場所所在位置、從業細節、人員構成、防火措施、衛生措施、場所建築物平面圖,並取得法國總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