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1 / 4)

迫ǎ��氖杖胗杉嗽旱睦橡閉莆鍘U庵腫魑�盅浩返募伺�譜鰲鞍�恕保�醞�侵執永橡貝Φ靡桓齠唐誚璐�募伺�ā按�病保┫嗲�穡�笳呤且運��醯玫那�終�5溲浩諳尥ǔN��餃�輳�淙揮幸環ㄍド笱兜謀ǖ澇�岬焦�桓靄四昶詰牡溲喊咐�5溲旱那��虼�1920年時的40元一節度(約四個月)到1929年時的400元管好幾年。1937—1938年的一項調查發現,被典當的妓女比被賣掉的妓女價錢要高,這或許是因為妓院主無須對她負有沒完沒了的責任;他或她只要對她最能賺錢的三四年加以控制,而後即可將她打發。妓院老鴇如果想連本帶利賺得更多一些,她或許會願意一上來就多付一些。另一方面,典押女兒的人家往往也想多抵押一點,因而也會使勁抬價;而出賣女兒的人家往往都是到了萬不得已的絕望境地,已經無法討價還價。 到了20世紀30年代,隨著要求變革的呼聲的高漲(參見第十和第十一章),甚至連指南手冊上也開始用譴責性的語言來概括那些對妓院生活的細緻描寫,198尤其是在涉及被拐賣和典押的妓女問題時。在對賣淫業日益否定的大氣候下,被典當的妓女也被看成是與被拐賣的一樣的受害者。新聞報道總是說起婦女被其父母、兄長或丈夫典押到妓院,她們設法逃脫,後又被法院遣送到希望之門,使她們不再受她們家庭的控制。有時候,從事典押交易的家人也會被判刑入獄。 但是,被典押而從事性服務的婦女在許多重要方面仍與那些被變賣的姐妹們不同。由於這種交易本身還保留了與家人的接觸,這些被典當的婦女仍可以在典當期滿後回到她們的父母或丈夫身邊(儘管有指南書的作者憂慮地指出,到這種時候她們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染上了性病,“她這一生也就完結了”)。有的父母瞭解到他們的女兒處境惡劣,也有讓她們解除合同的。例如,1917年,有一個15歲的姑娘,她的父母把她典押到一家高等妓院中學唱功和表演技藝(顯然是當雛妓);他們後來控告一老鴇,因為她讓一嫖客使這個女孩破了身。這一類訴訟並不侷限於高層妓女。1920年有這樣一個案例,一16歲女子被她母親典押到一家野雞妓院,說好是隻從事招待客人事宜,而老鴇則試圖逼迫她與客人發生性關係,於是母親想把她要回。(她因典當女兒而被判罰款50元,老鴇則因逼迫該女做妓女也被罰款50元。)但有報道說,這種因女兒失身而大怒的做法其實也可能是為得到經濟上的好處。在1924年的一份小報報道中,一窮極潦倒的男子與他的情人將他們的女兒典當給一老鴇,得款500元。契約上寫明,女孩到可以開苞年齡時,所獲錢款將與其父母對分。該女失身後,老鴇卻沒有分錢,於是父母將女兒領回,讓訓練該女的老鴇在經濟上大受損失。(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一次不是女孩的父母,反倒是老鴇跑到上海當地的協會里求助;結果是該女的父母將典押得款還給了老鴇。) 到了20世紀30年代時,家人討回被典押女兒的故事成為婦女雜誌上最常見的話題。有一篇報道講到一個母親不顧老鴇及其男幫手的威逼毒打,終於在法庭上討回公道,由她為老鴇當傭人,讓她的女兒到妓院外去打工,而不再當妓女。這個故事被當作母愛的典範,當作是對讓這種合同得到延續的一種控訴,與那些有關拐賣的故事一樣,它推崇的是家庭親情最終戰勝了那些欺詐盤剝的外來者。 對被典當的妓女而言,199她們知道自己是為父母或家人而當了妓女,是為了還債或為了付父母的喪葬費,因而她們把自己當妓女看成是盡一份孝心。有間接的證據說明,這些女人也參與了將自己典押出去的決定。例如1929年的一訴訟案中,一男子將其妻典押進他所工作的服裝店旁的一家妓院,該男子的父親告他賣妻,但他妻子和老鴇都出庭作證說她只是被典當而非被賣。那女人並無利用這一機會從老鴇處脫身的意思。而由於她丈夫的確就在隔壁幹活,因而她也不能算是與家庭斷了聯絡。 妓女仍與家庭保持聯絡,這種情況不僅是低等妓女的一個特點——該層次中許多人是結了婚的,或要擔負撫養其孃家人的責任;而且,在20世紀的前二十多年出版的關於高等妓女的詳細報道中,這種情況也有所提及。正如我們在第六章中所看到的,一些高等妓女事略中一個常見的主題,就是講上等人家出身的女子如何因家道中落而淪落風塵,並將自己所受到的良好家教和待人接物的本領帶到了妓館中。落泊的高等妓女這一主題,對於日益消亡並對往昔充滿懷念計程車大夫階層,對於日益增長且對上述士大夫階層懷有這樣那樣好奇的大眾讀者,無疑都具有極大的吸引力。然而,經常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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