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2 / 4)

地產信託伴隨信託投資公司的發展,正在不斷走向成熟。

一是已有不少類似國際通行的標準化房地產信託在不斷推出。“歐尚信託”等是國內設立房地產信託的成功嘗試,它仿效美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運作模式,集合運用信託計劃資金,購買法國歐尚天津第一店的物業產權,以物業的租金收入實現投資人長期穩定的高回報。此外,投資人亦可享有該物業升值的潛在利益。較之美國權益型房地產投資基金,“歐尚信託”尚有四點不足:不能上市交易,投資的房地產缺乏多樣性,投資者人數受到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的限制(以下簡稱“200份限制”),以及不參與房地產的開發過程。此外,股權型的房地產投資基金近年來也得到了發展。最近徵求意見的房地產信託管理辦法,對有資格的信託機構也取消了200份信託合同的限制,為大規模募集資金創造了條件。我們可以看到,在房地產信託融資的創新過程中,信託投資公司正在不斷突破政策和市場限制,推進中國式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發展。

在增強流動性方面,信託投資公司為信託合同的投資者提供了質押貸款的便利,允許其透過申請銀行質押貸款進行短期融資。同時信託投資公司正試圖組建信託公司間的固定收益交易平臺。信託合同轉讓平臺的設立為投資者提供信託合同轉讓便利。可以肯定,隨著信託產品的不斷規範和規模的不斷擴大,同時透過協調證監會,一個信託產品的二級市場也將形成。

在增加房地產投資組合方面,信託公司完全可以把多個房地產投資信託組合起來提供給投資者;隨著多個房地產投資信託的設立,投資者自己也可以組建投資組合。

在產品的期限上,雖然大部分的期限較短,只有1—3年,3年以上的產品較少,但是新的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不受200份限制的信託機構發售的產品應在3年以上,這樣便為我們將其改造成為較長期限的封閉式基金提供了可能。

在“200份限制”方面,目前信託公司主要透過連續發行新的信託計劃以替換前一信託計劃來突破這一限制。即將公佈的房地產信託辦法更是取消了200份限制,從而有利於融資規模的擴大。雖然目前已完成或即將完成的房地產專案融資傾向於採用財產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這種轉讓模式可以看做是信託合同份數限制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替代形式;隨著新辦法的出臺,信託機構透過規模發行,有利於利用資金信託形式,發展房地產投資基金,透過組合控制來防範風險。總之,隨著信託投資公司實力的壯大,同時為了促進房地產金融市場的發展,監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章,也將使有關具備條件的信託機構開展房地產投資信託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在基金管理人方面,信託投資公司經過清理整頓,防風險能力和手段不斷豐富,已經具有管理產業基金的能力。有人以為,透過證券公司進行房地產基金管理,顯然不適應現實。證券公司的長處在於證券發行和經紀,對實業類投資既沒有合規規定,在歷史上也沒有良好的記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對證券投資的管理,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顯然不能從事房地產投資業務的管理。還有人認為透過新設房地產資產管理公司從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管理和物業的管理。這是一種創新,但在實施上有難度。不僅涉及該類機構由誰監管問題,而且涉及監管成本問題。筆者認為,信託公司具有房地產行業開發投資管理的經驗,近兩年來在房地產基金的管理上更取得了良好的業績,贏得了社會的信任,隨著信託機構人才的引進、經驗的提高和開發管理資質的取得,不僅信託機構的產品會更加標準化,而且作為管理人的信託公司會更加成熟,具有高於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的產業基金管理水平。

三、我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募集方式分析

1。 以私募方式規範發展

房地產投資基金是採用私募還是公募的方式來募集資金,這跟所在國家的資本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水平以及政策和法律制度有關[103]。在美國採用公募的方式相當多,因為房地產的流動性相對較小、收益穩定,很適合公眾投資,而且美國在資本市場以及投資方面的法律比較齊全,政府的監管比較得力,因此能夠比較好地保護那些風險承受能力不強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我國,由於房地產投資基金對於一般投資者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工具,規範基金尤其是房地產投資基金的相關法律比較欠缺,政府對資本市場的監管能力也有待加強。因此,房地產投資基金在我國的生根發芽還需要一個過程。在這期間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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