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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發展房地產公司型的房地產投資基金具有以下幾個有利因素:第一,可以基本上以現有的法律如《公司法》和《證券法》為依據,法律障礙較少;第二,在實施過程中,現有上市房地產公司的發展過程和監管經驗可以為實施細則的制定提供客觀的依據;第三,房地產投資基金的股東即是公司的股東,可以避免基金模式中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但是,以房地產公司形式發展REITs產品也面臨著一些問題:第一,按《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這對主要是透過收購新的房地產專案而實現增長的房地產公司來說是一個很大的障礙。第二,《公司法》中有關股東人數、公司經營業績等方面的要求,也會存在法律障礙。第三,以房地產公司形式上市,會難以與已上市的房地產公司相區別。第四,以房地產公司形式上市,則會增大基金的管理成本。為保證基金的信託結構,房地產投資基金一般自己不管理房地產,而一定需尋找外部的專業管理團隊來管理基金。這樣便增加了管理環節,降低了投資人收益。第五,由於是公司形式,公司的管理功能與房地產專案的管理合二為一,潛在的利益衝突是較難解決的問題。第六,房地產公司並非金融證券機構,人才經驗缺乏,讓房地產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在監管機關很難獲得透過。第七,《產業基金法》未出臺,公司型基金的確立遇到了法律障礙。

二、信託形式是發展中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最優選擇

從上述發展我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產品的三種路徑可以看出,雖然每一種路徑都有各自的發展優勢和麵臨的障礙,但綜合比較,信託模式是最理想、最現實、最具有意義的模式。

從國外情況來看,信託型房地產投資基金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首選。在英國,共有五種形式的基金:養老金基金、保險基金、單位信託、開放式投資企業和投資信託。但是,養老金基金、保險基金、單位信託所佔市場份額最大,開放式投資企業為混合型,投資信託為公司型封閉式。在日本和中國臺灣等亞洲國家和地區,均採用了信託型。

在所考慮的三種路徑中信託形式最符合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產品要求的組織結構,也是最簡捷的方式。信託型依據《信託法》規定的信託契約建立、運作;公司型依《公司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公司型具有基金經理和公司股東資訊不對稱、股東權益難以得到保護、雙重稅收負擔(公司所得稅和股東分紅個人所得稅)等缺點;信託型因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離使得信託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基金收益可得法律保護,這符合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風險低的特點,此外信託型只需納稅一次,可提高基金收益。因此,我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應首選信託型組織形式。

表8。3 我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產品的三種發展路徑比較

在具體實施上,REITs的投資專案週期一般較長且需較強的穩定性,而且開放式REIT在發行新股時必須對現存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股價,多次的評估又比較困難(特別是權益型REITs),加之我國已有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經驗,所以封閉式更適合其發展。

從政策上看,也具有可操作性。房地產公司型房地產投資基金所面臨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礙相對較大,意義不明顯;而且公司治理和潛在的利益衝突問題是實踐中面臨的挑戰。封閉式產業基金的路徑具有結構上的優勢,可以充分利用專業房地產管理公司的服務,提高資產管理水平,便於發展穩定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產品;但是由於缺乏有關產業基金的法律和法規、管理人員的運作經驗不足,在實施中的難度較大。相反,只要國務院出臺有關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透過協調證監會、銀監會、建設部、國土資源部,即可將現在信託機構發售的房地產信託改造成國際通行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交易所上市流通,信託投資公司充當基金管理人,利用信託資金從事房地產的開發、投資和物業管理,形成既合乎國際慣例又合乎中國國情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目前背景下,需要突破的法律限制較小,是最簡單的路徑。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發展中國規範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應該是第一種途徑,參照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經驗,封閉式契約型房地產基金為首選。這不僅有利於當前房地產信託業務的發展,而且為信託投資公司主業的形成、核心競爭力的提高奠定了基礎。

事實上,我們也清楚地看到,中國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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