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金融市場開放程度決定了基金的規範化發展水平。為此,要積極改善配套措施,完善市場環境,如成立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機構,對REITs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加快住房商品化程序,推動房地產信託的發展。
(3)建設REITs的組織機構,加快培養大量的機構投資者。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必須具備嚴密的組織結構,包括管理委員會、監督機構以及具體執行操作機構。借鑑美國經驗,並結合我國現實的金融體制,我國應建立由建行房地產信貸部、住宅銀行、抵押銀行、信託銀行、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等組成的多元化投資機構體系。由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具體負責操作執行,由保險公司對開發專案開立擔保信用證,還要組建大批房地產評估機構和房地產證券等級評估機構,並組建證管會進行監督。在美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資金來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我們上面設計的權益型有限期、自我償付式REITs的資金來源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應是機構投資者的資金,像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它們資金量大而且資訊靈通、投資技術高,能夠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提供穩定的資金。但事實上,我國目前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機構投資者,這對於權益型有限期、自我償付式REITs的發展非常不利,所以加快培育機構投資者勢在必行。
(4)完善人才培養和資訊公開化制度。
加強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人才培養,需要儘快建立起一支既精通基金業務,又瞭解房地產市場、熟悉業務運作的專門管理人才隊伍。與此同時,積極促進基金業務所必不可少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服務型人才的隊伍建設。從國外基金市場發展看,資訊越公開,基金市場越發達。因此,要儘可能使各類包括房地產資訊、國家政策資訊、金融證券資訊及時、準確地傳遞給資訊需求者,促使大家在資訊公開情況下,從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運作,促進我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順利發展。
第六章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運作中的委託—代理關係分析
REITs運作中,投資人、基金管理人、託管人之間存在著典型的委託—代理關係。妥善處理委託—代理關係,制定合理的制度,能夠有效地激勵基金管理人努力工作,約束其行為,提高REITs的收益;反之,不僅會降低基金管理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導致道德風險的產生。可見,委託—代理關係是我國發展REITs中需要重點研究的問題。
第一節 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含義
一、委託—代理理論概念
1。 定義
委託—代理理論(Principal…Agent Theory) 是研究非對稱資訊條件下市場參與者之間經濟關係的理論,是資訊經濟學的基本理論。按M。Jensen & W。Mecling的定義,委託—代理關係是指這樣的一種顯露或隱含的契約:根據它,一個或多個行為主體指定、僱傭另一個或一些行為主體為其提供服務;同時授予後者一定的決策權力,並依據其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支付相應的報酬[80]。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委託—代理關係大量地表現為股份公司中資本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甚至不僅侷限於此,還“存在於一切組織,一切合作性活動中,存在於企業的每一個管理級上” (M。Jensen & W。Mecling,1976)。
委託—代理理論與博弈論的關係。委託—代理理論是資訊經濟學的基本理論,而資訊經濟學是非對稱資訊博弈論在經濟學上的應用,博弈論注重於方法論,資訊經濟學注重於問題。在研究內容方面,博弈論研究:給定資訊結構下,什麼是均衡;資訊經濟學研究:在給定的資訊結構下,什麼是最優的契約安排。故資訊經濟學又被稱為契約理論或機制設計理論。
2。 基本概念
非對稱資訊(asymmetric information)是指博弈的某些參與人擁有而另一些參與人不擁有的資訊。現實生活尤其是在經濟生活中,很多博弈都是非對稱資訊的。資訊的非對稱性可以從兩個角度劃分。一是非對稱發生的時間:非對稱性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前(ex ante),也可能發生在當事人簽約之後(ex post),分別稱為事前非對稱和事後非對稱。研究事前非對稱資訊博弈的模型是逆向選擇模型(adverse selection);研究事後非對稱資訊博弈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