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關於建立中國信託稅制的報告》中已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討論,但是仍無政策出臺。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儘快將房地產投資信託稅收制度建設列入決策日程,出臺有關政策,以利於房地產投資信託的發展。
4。 REITs監督管理法規不健全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監管可以分為以下四個層次:(1)宏觀監管體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透過立法來明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各主要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範;二是透過行政監督的方式來督促這些當事人遵守國家法紀,以維持市場的正常秩序。(2)對信託機構的監管制度,如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改進資訊披露制等。(3)對有關從業人員的監管措施。如:禁止參與客戶之間進行的信託資產的買賣;禁止信託部門的所有職員收受客戶的禮物,或參與信託賬戶收入的分配;不能以個人的名義擔任受託人或共同受託人,等等。(4)REITs行業自律體系。對REITs的監管僅靠立法和行政手段是不夠的,要設立行業組織,監管REIT的日常操作,確保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更好地為投資者服務,同時為REIT樹立良好的聲譽。如設立REITs協會,職責可包括:對REITs管理和經營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並對希望加入此行業的人員進行取得就業資格的培訓,監督會員公司遵守國家政策規定;收集和及時釋出REITs行業統計資訊;代表REITs行業對立法與政策中與本行業有關的問題發表意見和觀點。
我國信託業經過5次整頓,已逐步建立起監督管理體系,對機構和人員的監管已有一定的措施。除“一法兩規”外,還有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託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這些法規對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和人員的監管作出了具體規定,提出了監管措施和處罰條款,會起到良好的監管作用。2005年7月銀監會發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訊披露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文中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資訊披露作了具體規定,包括資訊披露的內容、資訊披露的管理,並附有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若該暫行辦法出臺,會使對信託公司業務的監管更加透明、有效。
美國對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監管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併成立了全美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協會進行行業自律。亞洲國家和地區對REITs的監管相比美國更為仔細、嚴格,對REITs的設立結構、投資資產、收入及其分配等方面均予以明確的規定並有相應的監管措施。以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為例,在規範受託人和管理公司責任的同時,香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和新加坡Handbook on Unit Trust還規定各參與方的資格和責任,使REITs的監管更為全面。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在信託公司、信託業務和人員的監管上已有相應的規定,但在以下三個方面還需要完善。一是從宏觀層面上出臺房地產投資信託法律,規範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及行為,提供監管的法律依據。二是注重房地產投資信託參與各方的監管。不僅是信託公司及其業務監管,其他參與各方也需要有監管措施,全方位的監管可以有效地降低房地產投資信託中的道德風險。三是在房地產投資信託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建立行業協會進行行業自律。
5。 結論
從組織形式、經營、稅收、監管四個方面來看,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法制環境。筆者認為,根據目前實際情況可以從兩方面推進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發展,一方面國家有關部門應加快制定法規、出臺政策的步伐,為我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建立和發展創造完善的法制環境;另一方面,鼓勵和規範現階段以信託計劃形式開展的房地產投資信託業務,為今後發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積累經驗,待法制環境、市場環境、中介機構、人才等條件成熟時,推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二、缺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市場是買者和賣者相互作用並共同決定商品或勞務的價格和成交數量的機制。在市場中,價格協調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決策,起著平衡的作用。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也是一種需在特定市場中才能發揮作用的產品,它主要涉及房地產市場和證券市場。從美國和其他國家的實踐來看,發展REITs所需的市場環境主要有以下四方面[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