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獨立於保管機構的財產專立賬戶,由保管機構保管。
(8)保管機構根據指示將收益以紅利的方式分配給投資者。
3。 房地產投資信託資金的流向
房地產投資信託資金的流向如圖4。5所示。
圖4。5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資金流向
(1)投資者透過購買股份或信託受益憑證將資金注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2)根據管理顧問公司的投資決策,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或證券市場。
(3)房產擁有者出售房地產獲得資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完成資金向房地產的投資。
(4)房地產開發商透過抵押或出售房地產獲得資金。
(5)房地產投資信託透過證券市場購買抵押貸款債權,或抵押貸款證券,將資金投向房貸市場。
(6)房產開發商透過貸款從房貸市場獲得資金。
(7)購房者從房貸市場獲得資金。
(8)房地產投資信託購買政府證券,政府獲得資金。
(9)投資者取得收益。
第四節 REITs基本制度構成解析
REITs制度,作為一種國家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美國《1960年國內稅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60,I。R。C)的產物。該法規定,REITs作為一個組織實體,如果能夠在組織、股權、資產、收入、分配等五方面滿足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享受免繳企業所得稅而只需受益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美國《1960年國內稅收法典》針對REITs所作的五個方面的法律規定,構成了REITs的基本制度安排。REITs制度自創設以來,雖然幾經變遷,但到目前為止,這五個基本制度安排的內涵沒有發生大的改變。下面,我們就透過對其逐一考察來揭示REITs制度的全貌[73]。
1.“專業性信託投資組織”:REITs組織結構制度安排
美國《1960年國內稅收法典》將REITs界定為一個類公司的信託或協會的法律實體,該實體必須滿足如下三項組織結構的要求:
(1)由一個或多個受託人或董事管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