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3 / 4)

。自20世紀70年代澳洲開始引入第一隻REITs以來,目前澳洲REITs的規模已經佔到當地證券市場總值的10%。在日本,第一隻REITs於2001年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

目前國內的一些研究將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譯為房地產投資信託,筆者認為這一概念不準確,易產生混淆,不能反映REIT的本質特徵。

首先,中國“信託投資”的含義與西方國家“投資信託”的含義不同,不只是名稱的不同,包含的內容也不同。中國“信託投資”的含義比西方國家“投資信託”的含義要廣泛得多。中國 1998 年以前的“信託投資”是指投資者(包括各級財政部門,各系統的企業主管部門,社會公共團體如科研單位、學會、基金會等)用撥款或存款方式(包括委託存款和信託存款)將資金撥入或存入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委託其按契約規定的指定投資專案、任意投資專案進行投資的一種業務[65]。中國的“信託投資”還包括國外廠商透過信託機構的中介作用與國內廠商經辦合營企業的投資;信託機構用自有資本或用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進行投資等,均屬“信託投資”的業務範圍。可見,“信託投資”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業務[66]。西方的“投資信託”指的就是投資信託基金,其在本質上是現代信託關係,是經濟形態發展到較高階段的產物,也是信託業在傳統的財產信託、資金信託基礎上的新的業務序列。房地產投資信託(REITs)基金是一種以發行受益憑證的方式彙集不特定多數(自然人與法人)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託基金制度。可以看出,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譯為“房地產投資信託”並不準確,從其含義來看,“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更為準確。

其次,“房地產投資信託”概念易與目前開展的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相混淆。近兩年許多公司開展的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業務,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REIT,僅是一種信託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準REIT。這一業務是在信託業“一法兩規”的框架下開展的,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資金集合業務管理辦法》,受到不得超過200份、異地銷售限制等方面的制約。而REIT是一種信託基金制度,與房地產投資信託計劃有著本質上的差別。

因此,本書所稱的REITs制度,是一種借鑑發達國家規範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運作形式,透過發行基金券(如受益憑證、基金單位、基金股份等),將投資者的資金彙整合一定規模的基金,交由專門房地產投資管理機構按照資產組合原理投資於房地產業的未上市公司或者房地產專案,並透過資本經營和提供增值服務,以實現資產保值增值與回收,投資收益按出資比例分成的產業投資基金制度。

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與類似概念的比較

1。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與一般意義上房地產領域內的“基金”

在房地產領域,可以稱為基金的有四種:第一種是消費基金,彙集居民以住房消費資金積累為目的的住房資金。像新加坡的住房公共基金中心以及我國目前實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這些都屬於消費基金的範疇,它是為支援房地產消費而從各個社會主體中籌集資金,專門用於居民購買房地產時提供貸款,因為其提供的利率比較優惠,因此很受歡迎。第二種是投資基金,彙集投資者的資金投資於房地產的基金,這種基金一般不直接從事具體房地產專案的開發,而是透過投資於房地產開發公司或者參與房地產抵押貸款的二級市場等方式來獲取收益。第三種是資產運營型基金,不進行專案投資活動,而是直接經營房地產資產,由此而產生經濟收益作為基金回報。第四種,在實際情況中,還存在已經具備權益關係但未以證券化方式表現的基金形式,它們只要將權益以有價證券形式表現出來就構成房地產證券化,可稱之為“準房地產證券化”,這主要是住房儲蓄銀行和住房合作社兩大類形式[67]。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以基金形式存在並用於房地產領域的資金集合都可以稱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傳統意義上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就是一種透過公開募集或者私下募集的方式對大眾投資者或特定投資者發行基金憑證來籌集資金,並透過專家管理採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於房地產物業或者房地產企業的產業投資基金,所以以上的第二、第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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