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營造有效的REITs監管體系。
委託代理理論認為,如果代理人經營管理效率低或為抑制可能的道德風險,委託人會增加在監督系統上的投入,以增加對代理人的資訊掌握,並將代理人的報酬與監督系統反饋的資訊相聯絡。監督被視作對代理人的一種懲罰而不是獎勵,不斷改善監控系統能力可以削弱代理人的資訊優勢,使委託人與代理人在資訊上趨於平衡。一個規範有效的基金市場必須有一個多層級的投資基金監管體系進行保障,就整體而言,需要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因此有必要加快《投資基金法》的建立,由銀監會集中統一監管,定期對基金經理進行資格考核,並對下一層實施領導監督職能。其次,建立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同時頒佈行業發展策略,透過中介機構評估行業基金的業績並稽核基金髮布的資訊。一方面透過業績評價對基金經理形成優勝劣汰約束,另一方面可確保投資者獲得準確可靠的資訊。最後,還應當成立投資者協會,由該協會監督基金管理人並協助行業自律組織工作,充分發揮投資者的作用。
(3)建立REITs經理人市場。
完善的基金市場中有成熟的基金經理人市場,能促使基金經理人優勝劣汰。建立職業經理人市場對促進REITs的健康發展有很大作用。
①基金經理人是依靠專業經驗和個人才能獲得收益的。他們在市場上的信譽至關重要,並直接反映在基金的募集上,REITs的存續性要求管理人不斷募集新的基金,以鞏固他們在行業中的地位或滿足投資的需求,從而使其獲得更多的管理費和利潤提成。經理人的信譽建立在品質表現和以往的經營業績上,投資業績不佳者的市場聲譽自然很差,會大大增加他再次籌資的難度。因此,為獲得長期收益,經理人自然會加倍努力工作來提高基金業績以增加自己的信譽。
另一方面,在一個完善的基金管理人市場中,經理人一旦舞弊被發現,其信用就徹底破產,再也沒有機會管理其他基金,將失去未來的相當長時期的收益,這增大了經理人舞弊的成本,加強了對管理人的監督約束。
②有利於減少資訊不對稱。在市場公平競爭的機制下,基金投資人較容易獲取關於經理人信譽的資訊,可以選擇他認為最優秀的基金經理人來投資。
③優秀職業經理人的信譽和業績具有較強的號召力,為基金的募集規模和時間、投資專案的成功創造了有利條件;同時,交叉管理多隻基金的專業背景,使經理人有能力使投資基金達到最佳組合,並透過不同地域的專案投資,為投資企業尋找銷售捷徑或技術互補。
建立REITs職業經理人市場可以透過以下幾條途徑。
①成立REITs職業經理人協會。
利用REITs職業經理人協會這一自律組織,能更好地確保有關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得到貫徹執行,維護市場“三公”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對於一些不能在立法中處理的問題,自律組織也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建議仿照全國律師協會與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鼓勵成立專門的REITs職業經理人協會,由協會擬定相應的行業管理辦法,做到行業自律。
②由協會和監管機構共同確定基金經理人的評級標準,並定期對經理人進行評定。
③建立基金經理人網路資訊庫,以利於投資人和基金髮起人能充分了解職業經理人的相關資訊,減少資訊不對稱。
④加強對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嚴格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要求。
由本章第二節的分析可知,加強對託管人的監督可以改善對管理人的監督。但實際中存在著基金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督不足,更何況目前我國現實情況是基金經理人在選擇託管人時處於“買方市場”。各大商業銀行都爭相到基金市場上爭取不菲的基金託管費收入,形成了基金少、託管人多的局面,如果一家基金託管人嚴格對基金經理人監督的話,以後就難以再接到託管業務。因為從“經濟人”的“自利”的角度講,基金經理人肯定不願意找一個對其嚴格約束的託管人,所以,設計一種制度監督激勵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嚴格監管極有必要,建議可以採取如下方案。
嚴格對基金託管人資格的要求,讓少數幾家大銀行壟斷全國基金託管人的位置(當然為獲得這個權力可以公開競爭),改變目前“買方市場”的局面。
實施託管人的替補制,即一旦發現託管人有翫忽職守的行為,就撤銷他的託管人資格,選擇新的託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