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中託管人的監督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在信託公司的運作中,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03]232號)規定信託公司必須為每個信託計劃在商業銀行設立專戶。這說明商業銀行是作為託管人存在的,但是由於法規、制度等因素的欠缺,商業銀行僅僅是保管信託資金,不能對資金的運用進行監督。
(3)正如前面的分析,託管人監督作用的缺失,會給投資人帶來很大的風險。一是道德風險,信託公司對資金的運用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否有違規挪用,投資人難以知道;二是信託公司在這種委託—代理模式中處於主導地位,投資人對房地產開發專案的資訊瞭解很少,更不可能知道是否會有信託公司與開發商合謀舞弊的情況出現。
因此,房地產信託計劃中的委託—代理關係還不完善,缺乏託管人的監督,亟須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發揮更大的監督作用,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防範道德風險。
第四節 解決委託—代理問題的對策
對REITs中存在的委託代理問題,需要設計各種合理的制度安排以改變基金持有人的資訊劣勢,降低其資訊搜尋成本,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同時,設計一個最優的激勵機制,促使代理人選擇委託人所希望的行動,降低激勵成本。
一、解決“逆向選擇”問題的對策
(1)完善資訊披露。
建立良好的訊號傳遞機制對於基金持有人來說,資產淨值是衡量基金管理公司經營業績最好的“指示器”。通常,可以從兩個渠道獲得:一是靠基金管理人主動向公眾進行資訊披露,如封閉型基金每半年、每月或每週公佈一次,開放型基金每交易日公佈一次。當然,基金管理人主動傳遞資訊的可靠性還有賴於政府強制性監管和中介機構對資訊進行稽核、公證和仲裁。二是投資者可以透過基金的市場價格推算資產淨值以衡量基金的經營狀況。如封閉型基金購買者在基金二級市場購買一定基金份額時,考慮到資產淨值公佈間隔比較長,只能從交易價格中瞭解到基金運作狀況的有效資訊。但應當注意到,由於封閉型基金二級市場價格除資產淨值外還取決於市場供求情況,基金經理人的經營狀況並不一定是基金二級市場價格的決定因素,成交價格反映資訊的不完全性,必然會使投資者處於資訊劣勢,影響價格傳遞資訊的效果。在做好資訊披露的同時,資格審查也可以起到很好的訊號傳遞的作用。如世界各國在對基金管理公司決定是否准予註冊或是否批准成立時,一般都會對資本金、房地產經營能力及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經驗等方面作出種種規定,實行“市場準入”,在某種程度上為投資基金市場的規範化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2)建立標準化的基金業績指標評價體系。
在國外,基金資產運作的評價包括基金資產運作過程和運營績效兩方面。具體包括報酬率法、晨星評級法及投資績效法等。但是由於中國基金的發展時間短,歷史資料少,基金種類也較少,無法進行定量分析,這也就無法用晨星評級法劃分同類基金組,因此必須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標準化評級體系。在評價內容上,應更偏重於對投資操作過程和投資操作理念的評價,輔之以投資業績;在評價方法上,採取歷史與現實結合的方法,同時借鑑晨星公司的同類基金組的比較分析的方法;在評價結果的處理上,進行簡單排序並對排序結果進行詳細分析,以求做到詳盡準確,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標準化評級體系[83]。
二、解決“道德風險”問題的對策
(1)設計合理的激勵機制。
委託代理理論的目標就是設計一種激勵機制或合同,給代理人提供刺激和動力,使其按有利於委託人的目標努力工作。激勵機制包括對代理人經營績效的評估體系和對代理人的激勵體系,評估體系是委託人根據可觀測到的經營結果來推測代理人的行為,激勵體系則是委託人根據代理人所實現的委託人的目標來對代理人進行支付。激勵體系的有效性依賴於評估體系,評估體系越有效,激勵體系就越有效。在REITs市場當中設立合理的激勵機制,使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在風險、收益和動力等方面實現分享與共擔,同時把經營結果在兩者之間進行最優的分配,由雙方共同承擔經營風險,給予基金管理人與其剩餘控制權相匹配的剩餘索取權,促使基金管理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標與投資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標相一致,從而實現兩者的激勵相容,進而對基金管理人形成較強動力,使其能抑制自身道德風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