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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

能予以聘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階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

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企業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企業經理聘任。

上述程式也適用於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第一百一十六條各部門、下屬公司、企業確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勞動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准後,由勞動人事部進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七條新聘(僱)員工,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僱用員工審批表”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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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登記表”,由用人單位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勞動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僱條件者,

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後試用半年至

1年。

第一百一十八條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培訓由勞動人事部和用人單位共同負責。

員工試用期間,由勞動人事部會同用人單位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試作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第一百一十九條員工試用期滿

15天前,由用人單位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

勞動人事部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

用期滿退回原單位。

第一百二十條臨時工由各下屬公司、企業在上級核准的指標內僱用。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第四節工資、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會批准實行的工資系統列。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

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第一百二十四條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勞動人事部行文通知財

務部門發放。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

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稽核,經總經理批准後予提級及獎勵。

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司按照國家有產在規定為員工辦理退休、待業等保險。員工享有相應的

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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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條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第一百二十八條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企業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第一百二十九條員工享有公費醫療待遇。員工本人的醫藥費按規定憑縣級以上醫院報銷憑

證核准報銷。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三十條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

200%、假日按日工資

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一百三十一條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

1年後,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

1年可探望配偶

1次

30天,另按實際

需要經予路程假;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

1年

1次

20天,

已婚員工

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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